砌体检查细则

2020-02-21 21:09

砖混结构砌体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2002.3.10)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8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 3-8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推荐标准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

程》 JGJ/T 13-94

9. 天津市建委文件:《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10.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1.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烧结砖等砖混结构砌体工程旁站监理检查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的旁站监理检查。

(三)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审查结果填写津监(砌)1表》

(1)审核工长、质监员资格上岗证登录施工班组负责人;

(2)砌筑部位,砌筑工程量;

(3)砌体标高;

(4)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施工强度等级;

(5) 施工图审查批文编号;

(6)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7) 烧结砖品种及强度等级;

(8) 粘结材料品种及强度等级;

(9)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位及结论;

(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11)组砌方法;

(12)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交底;

(13)工序交接纪录;

(14)技术复核:砌体轴线位置与标高;

(15)皮数杆的设置和标识:QGL位置;门窗标高;每皮厚度;

(16)砂浆配合比的审核;

(17)砖、水泥、砂等材料、外加剂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场复试报告;

(18)旁站监理交底;

(19)砌筑方案:分段、留槎;

(20)砖含水率;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24h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

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2旁站监理时的检查内容: 《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砌)2表》

(1) 施工单位工长、质量检查员名单及是否在岗;

(2) 砂浆强度等级:设计、施工

(3) 操作面简图及砌筑人员分布图;

(4) 施工部位;

(5) 砂浆搅拌检查:搅拌机类型、配合比响、配合比标识、计量监控人员、后台搅拌计量情况纪录每4h最少

抽查二次,分层度抽查纪录每4h抽查一次;

(6) 试块留置情况:留置时间、组数、编号、见证取、送样人;

(7) 冬雨季环保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8) 皮数杆设置情况;

(9) 组砌方法;

(10)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11) 变形缝净宽及防护措施;

(12) 可砌高度控制;

(13) 砖砌筑时的含水率抽查纪录:

(14) 抽查操作人员砌体水平砂浆饱满度及竖缝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2次:

(15) 每个操作人员拉结筋、接搓、留搓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1次;

(16) 构造柱、予留洞、预理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17) 预制构件的安装;

(18) 电管予埋及施工质量;

(19) 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要明示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像配合监理日志的纪录内

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填写津监(砌)3表》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实:

(1)轴线位移;

(2)基础墙顶面标高;隐蔽验收记录:

(3)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灰缝平直度、清水墙游丁走缝、外墙上下门窗口位移、门窗口宽

度、高度实测结果;

(4)砂浆试块报告纪录及评定结果;

(5)下一工序加荷情况对本层砌体的影响,审查是否达到施工方案规定的措施;

(6)检查变形缝内有无杂物;

上述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该旁站监理的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签字后,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

意见。

(四)旁站监理检查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下凡黑体字序号带*者为强制性条文)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砖房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JGJ/T13-94第3.1.7条

(2)*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

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砖采用MU10; 二、 砌块采用MU5;

四 、砂浆采用M2.5。 GBJ3-88 第5.2.1条

(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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