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切实发挥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央、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实施方案》精神,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分别保持在95%、95%、97%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着力解决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从2010年起,全县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员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县籍员工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力争达到90%以上,2010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本县籍企业员工,从2011年起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力争到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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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率达到95%以上。(由县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10年起,所有城镇户口居民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3.5岁以下婴幼儿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相对应的基本医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2010年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按户籍类型全部纳入相应基本医保。积极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由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按照国家要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全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县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人口局负责)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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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75%、60%和60%以上。根据州上统一安排,2011年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突出中医药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县卫生局设立中医药管理股,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抓好中医药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工作,治疗慢性病、多发病和常见病,节约医药费用。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中医药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4、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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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风险基金累计超过当年医保基金20%时,下年度不再提。不足20%时,可补提。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医保基金的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监察、审计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示。医保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县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政府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人口局、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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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按照省、州安排部署,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逐步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快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争2011年实现全县各类医保人员医保“一卡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一卡完成身份确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直接结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互联互通。(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要求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基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将县卫生局原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办公室改称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人员及编制从卫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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