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人头经费全额由财政供给。积极探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降低患者不合理负担。基层医疗机构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中应剔除人员工资等固定费用,真正体现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动价值,适当提高诊断项目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物价局负责实施)
2、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所(室)。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探索将村卫生所(室)诊疗业务活动和承担公共医疗服务责任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模式。(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由县发改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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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5、对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聘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逐步达到同工同酬。(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为目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公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及重症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责任。疾控中心、妇保院等卫生机构要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实施分级诊疗标准,逐步开展社区首诊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负责实施)
3、大力推进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五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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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人员聘用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为主要内容的“五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逐步在全县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疾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县广播电视台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县卫生局、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积极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及新增加的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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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县卫生局、人口局、爱卫办负责实施)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积极争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省上安排我县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残疾人康复、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室等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列出各年度具体项目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县医院整体搬迁一期建设项目。2011年底前争取立项建设二期项目、县中医院和县卫生监督所等项目。2009年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备7辆急救车辆和设备。2010-2011年再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备5辆以上急救车辆和设备。(由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由县卫生局、药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 、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争取为县人口局配备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优生健康检查实验室。(由县人口局、发改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积极衔接落实医改中国家和省级财政各项补助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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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补偿资金中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从 2010年起,县财政承担人均1元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年人均15元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2元,省、州、县财政各承担1元。2011年按年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4、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做好全县公立医院的摸底调查和基础数据测算等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研究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问题。按照省州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等六项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细化落实。制定完善具有操作性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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