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氡(Bq/m3) 甲醛(mg/m3) 苯(mg/m3) 氨(mg/m3) TVOC(mg/m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0.08 ≤0.09 ≤0.2 ≤0.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400 ≤0.12 ≤0.09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上风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2000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测量结果在0 mg/m3~ 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25 %。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 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方法》GB/T14669-93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 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 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50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 检测点数(个)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 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 h以后进行。
6.2.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苯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
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40m。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23士1℃; 2 相对湿度:45%士5%; 3 空气交换率:1士0.05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
6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06mg/m。 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1次。当连续2d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 %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2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4 如果测试第28d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