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具
体相关事宜,并将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 现场查评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全面了解被评价发电厂(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选择合适的专家成立评价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评价组成员中应当包含具有电力调度机构工作经历和调度管理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要求方面的专家。
中介机构评价方案和评价组专家名单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专家现场评价工作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评价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
100兆瓦以下火电、水电机组的现场查评时间、查评专家人数可依情酌减。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组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按专业查证和分析设备系统技术、运行数据、信息和资料,比对现场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分析和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对于已运行发电机组复评时,应当对上一次查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除风电机组外,一次完成多台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中可以将发现的问题汇总说明,但必须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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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机组单独评分并提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前,召开有发电厂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及评价组全体成员等参加的现场评价工作总结会,评价组通报现场查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交换意见,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在现场评价工作总结会上,评价组要根据评价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性等情况,提出必须立即着手进行整改的项目和整改时限要求。
第三十条 现场查评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专业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格式完成评价报告,提交给发电企业。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在收到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逐条对照,编制《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附表3),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发电企业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评价报告、《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同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节 报告评审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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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入选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关电力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科研院所或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条件及评价内容,以及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四)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做到独立、公平、公正; (五)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七)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五年,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特殊专业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
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会议,接受评审组问询。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由电力监管机构邀请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凡与被评价电厂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组的专家数量一般每次为3~6人。
第三十六条 评审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对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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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于评审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评审会议后,对于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的发电机组,电力监管机构将印发评审意见予被评价发电厂,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该发电机组即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于没有通过评审的发电机组,要求被评价发电厂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备案方式工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适用备案方式的发电机组,发电厂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适用条款组织自评自改,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要对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条目,逐条说明具体情况。
自评自改工作可以聘请电力行业专家协助进行,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 发电厂完成自评自改后,填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附表2),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发电厂要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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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要随备案表报送以下材料:发电机组基本情况,主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自评报告等。新(改、扩)建发电机组还需要同时提交调试和验收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对于备案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备案。
备案回执可作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评价整改
第四十三条 评价合格的发电厂(机组),针对评价报告和评审会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发电企业应当按整改期限要求组织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整改回访主要针对发电机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评审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 整改回访一般应在查评报告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中介机构应在整改回访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回访情况书面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十五条 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发电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评价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其流程与评审方式工作流程一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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