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评价的内容主要针对前次评价中的不合格项目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
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四十八条 已经运行的发电机组评价不合格,且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发电厂限期整改。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发电厂(机组)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未按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限期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对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处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令其暂时退出并网运行。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新(改、扩)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行,或不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评价不合格、未按计划开展评价的发电厂(机组)的处理意见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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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有关调度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在华北区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资格。
第五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开展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电厂、电力调度机构和中介机构落实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将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要求,定期修订《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第五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及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标准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华北区域原有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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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申 请 表
发电厂名称 : 法 人 代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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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发电厂名称 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机组 隶属调度机构 全厂现有装机 容量 投资方 (资产组成情况)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单位通信地址 申请评价时间 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 核准或立项文件文号 资料准备情况:(下述资料一式五份): □ 初评 □ 复评 发电厂 地址 机组台数 E-mail 手机 邮政编码 上次评价时间 1、 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核准文件复印件
□ 2、 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 3、 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整体调试、试运和工程验收情况
□ 4、 已运行发电厂的机组情况,运行及设备改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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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设备情况 □ 6、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 7、 对照本辖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自评自改情况 □ 8、 其□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发 电 厂 自 查 评 价 结 果 一、 必备项目 (一)应具备 项,实际具备 项,符合率 %。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 二、评价项目(按单项统计得分率) 得分评价单元 一、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发电机 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 高压电气设备 厂(站)用电系统 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二、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 励磁系统 继电保护
项数 18
应得分 实得分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