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3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掌(不含一掌指宽)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60mm。
11.4.3.4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足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防护装置的底部与地面,或者操作人员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当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0mm。
1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11.5 机械设备安全维护保养
11.5.1 在用机械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台账资料,做到一台一档,账、卡、物三相符。
11.5.2建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齐全、准确。
11.5.3 落实机械设备定期检验、检修、检测,并做好记录。
11.5.4 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齐全、完整、有效,井上墙告示。
11.6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11.6.1 企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11.6.2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1.6.2.1 企业应当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行检查,落实防高温、防火灾、防爆炸、防腐蚀、防触电、防意外事故等应急措施,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11.6.2.2 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装置、应急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性能可靠,制动灵敏,定期检测,合格有效,使用安全,应急便利。自动显示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计量装置应当齐全、完整、可靠、有效。
11.6.2.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并保存记录。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11.6.2.4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可、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11.6.2.5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向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11.6.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止运行,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
11.6.2.7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6.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1.6.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年度检验报告书”。
11.6.5特种设备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定岗考核,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和防止违章操作、违纪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1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2.1安全用电基础管理
12.1.1 企业应当建立电气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责任考核制;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1.2 电气管理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质部门定期的专业培训或复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上岗操作。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必须持对应的有效证件操作。禁止无证操作、混证操作、违章操作。
12.1.3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气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气防火安全档案,包括电气图纸、电工分管专职区,电气要害重点部位,爆炸、火灾危险部位,电气隐患部位。对重要电气设备应当分类编码,登记立卡。
12.1.4 企业应当严格安全用电的审批制度和施工安全操作管理。
12.1.4.1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临时用电线路的接拉、使用必须经过审批许可;涉及电气设备安装、检修、拆除过程中的登高、明火作业以及利用假日施工、作业的还必须按具体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施工和作业。
12.1.4.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维护保养以及高压、高空作业的每一个工作点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制”,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同时应当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4.3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票和倒闸票操作制度。在停电或者送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前后顺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12.1.5 制订电气防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掌握电气意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
12.1.6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和防火禁烟的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整改电气设备、装置、线路、用具等存在漏缺、损坏、老化、松动和检测超期、失效等隐患,并做好书面记录。
12.2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安全管理
12.2.1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中,断路器、隔离开关、自动开关、熔断器、等高压或者低压开关电气,在电路正常运行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闭合或者断开电路应当灵敏、有效。
12.2.2 变压器应当保证各部分绝缘良好,接线牢固,接地可靠;保证变压器额定电压与电源电压匹配一致;运行中应当注意变压器电流电压的测量,防止过负荷运行;变压器的油温应当控制在85℃以下,发现其缺少、变质或者酸量超过规定值时要及时处理;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温度不应超过45℃;室内应保持清洁、通畅,无油污和积水。
12.2.3 高压配电室应当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高低配电装置同在一室时,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每台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应当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之内,或者防爆间隔之内;总油量在60kg以上时,油浸电压互感器应有储油设施或者挡油设施;总油量超过600kg时,应当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同内,或者采用成套的高、低压配电装置;配电室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12.2.4 配电柜(箱)各种刀闸及断路器在处于断电状态时,刀片和可动部分应当不带电;金属外壳应当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大于4Ω;供电和配电的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严格防止接错、漏接和接触不良;生产车间有可燃纤维的场所应当采用密封配电箱。
12.2.5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室内应当坚持“四防一通”的原则,具有预防雨雪、积水、雷击、火灾、小动物进入和良好通风的安全措施;门窗网罩应当完整、有效,开启应当由内向外,由高压向低压;接地线、警告牌应齐全;室内保持明亮、整洁、通风;防火禁烟措施落实,灭火器材配备有效。
12.2.6 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地毯、接地线、测电棒等用具、工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贴上合格标签,标明检测日期;定点规范放置,专人负责管理,安全正确使用。
12.3 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12.3.1 电气线路的导线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裸铜、铝绞线等,其截面应当考虑足够的机械强度。严禁使用单股铝线、股线和铁丝。允许载流量必须大于线路的工作量,考虑到异常停电的可能,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2.3.2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的类型,落实防潮、防湿、防火、防热、防腐、防漏和防触电等措施;选择布线时应当走近路、走直路,避免交错跨越,防止曲折迂回;导线应当穿管、固定,穿墙越楼必须严实套管}线与线之间、导线固定点之间以及线路与管道、地面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架空线与各种设施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导线的连接应当牢固、绝缘、进盒,导线与导线连接必须匹配,包缠绝缘材料的绝缘强度要与导线相同。
12.3.3 电缆及动力线的布线和连接必须确保安全质量。
12.3.3.1 连接接头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做耐压和绝缘电阻的测量,保证接头的良好连接。
12.3.3.2 厂区敷设高压电缆应当在地下0.7m~1.2m深处,电缆沿线2m之内禁止挖土、打桩、堆压重物以及移动电缆沿线的标卡牌。
12.3.3.3 穿越墙体、楼板、电缆沟(道)以及电缆竖井的空洞时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填和绝缘处理。
12.3.3.4 禁止将电缆及动力管线敷设在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处或者架设在生产作业场所高空狭窄的吊平顶或夹层内。
12.3.3.5 进入一个独立建筑单元的电气管线的金属外壳与进入该建筑单元的金属通风管、蒸汽管、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应当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
12.3.4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线接拉的安全管理。
12.3.4.1 凡属正常生产用的电气动力和照明设备,不准装设临时线。因生产或者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经过安全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安装敷设。
12.3.4.2 临时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需延期使用,必须续办审批手续,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12.3.4.3 临时线应由电气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监督,使用部门负责现场管理,落实具体人员负责使用、装拆和防范。
12.3.4.4 临时线应当绝缘良好,无连线接头,架设安全可靠,不受外力损伤,做好漏电保护措施,长度不长于10m,室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m,室外离地高度不低于3.5m。
12.3.4.5 临时线所连接的电气设备、设施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装置。设置在室外的临时电源等装置必须有防雨、雪及防外力破坏措施。
12.4 电气装置安全管理
12.4.1 电气装置在设计和使用中,应当考虑漏电、隐患、异常停电等各种因素所产生意外和危险的可能性,从技术防范和安全管理的角度去消除和避免其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安装匹配适用的漏电保护装置。
12.4.2 在潮湿、腐蚀、金属容器等现场作业中必须使用低压电气设备,电气导线必须固定,绝缘必须良好,导线不得裸露、破损、老化;进出线盒的导线应用胶圈固定及加装防护套管,电气箱体应完整,应安装停电应急装置。
12.4.3 在易燃、易爆、潮湿、高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防潮的要求,保证绝缘良好性能,可靠接地、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2.4.4 对于250V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停电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带电作业。不准用湿手操作电气设备和装置。
12.4.5 电气设备所需的安全标志、防护栏杆、停电牌、警示牌应当配齐、配足。
12.4.6 电动机、开关等电气设备、设施和装置等1m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
12.4.7 发现电气开关外壳破损、电线破皮、接电线折断和有漏电现象时,必须及时报告,及时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