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o decide on the business policies and investment plans of the Company; (2) to elect and replace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nd the supervisor, and to decide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emuneration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nd the supervisor;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3) to review and approve reports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4) to review and approve reports of the supervisor;
(5) to review and approve the Company's proposed annual financial budgets and final accounts;
(6) to review and approve the Company's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s and plans for making up losses;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7) to pass resolutions on the increase or reduction of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capital;
(8) to pass resolutions on the issuance of corporate bonds;
(9) to pass resolutions on matters such as the merger, division, dissolution, liquidation or change of the corporate form of the Company; and (10) to ame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1)出资最多的股东;或(2)如果各股东的出资相同,由朱凯先生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rticle 14. The first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by, and presided over by, (1) the shareholder who made the largest capital contribution; or (2) if all shareholders have made an equal capital contribution, then by ZHU KAI (朱凯).
Article 15. Shareholders shall exercise their voting rights at shareholders' meeting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of capital contributions.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任何一种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应以传真、电传、电报或挂号航空信的方式发送至各个股东的最新的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或股东告知公司的其他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该通知应指明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股东会会议议事日程。股东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权可以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后缩减或放弃。如果任何一个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开始之前或者当时没有对未获得提前通知表示抗议,则应视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送达该股东。
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决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可由股东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通信设备出席。如果任何一名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无法利用通信设备出席,可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一名代理人(包括其他股东)代表他出席此次会议。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具有与该股东同样的权利和权力,除非在授权书中另有规定。该代理人应根据本章程在股东会会议开始前应该向股东会的主持者提交书面授权书,并且该授权委托书应附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之后。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将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如果因为执行董事退休、辞职、生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者股东会将其撤换而导致该职位空缺,股东会应任命一位继任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可以同时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执行董事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执行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及批准公司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法律文件的签署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制度和程序; (十一)决定与其他法人实体合资或投资于其他法人实体,或者收购其它法人实体的股权或资产: (十二)开立公司银行帐户以及聘任公司独立审计师; (十三)决定公司向银行融资、贷款;
(十四)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或争议的和解程序; (十五)其他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可以通过决议或者委托书将前述任何权力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和期限内委托给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雇员行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实施执行董事不时授权其办理的其他所有事宜。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可指派一名财务总监。执行董事不得同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如果执行董事决定指派一名财务总监,该人选应根据财务总监与公司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受雇于公司,该劳动合同应获得执行董事的批准。在遵守该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执行董事应通过执行董事决议依据总经理的建议对财务总监进行奖惩和任免。在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总监应在总经理的监督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执行董事可以增设其他部门或管理职位,如副总经理,并可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对这些部门负责或担任管理人员的职位。此类部门或职位的管理人员应由执行董事任命,或者,如果得到执行董事的授权,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八条 在没有任命财务总监的情况下,总经理应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在任命了财务总监的情况下,财务总监应当在总经理的监督下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应在该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呈递股东会审阅,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购买设备和其他资本的支出: (二)公司资金来源以及如何使用该资金; (三)与公司办公地点相关的计划;
(四)公司的资产和设备的维修、运营和维护;
(五)业务计划和预算所含财政年度内公司的预计收入和支出。
股东会应于递交计划和预算的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完成对该计划和预算的审阅并批准被股东会采纳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因监事退休、辞职、生病或丧失行为能力,股东会应委派一位继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就该股权的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十四条 如果有股东死亡,其执行人、管理人、法定代表在获得资格的九十(90)天内将死者全部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认可的第三人。
股权转让价格遵照市场价,如果有关各方无法同意转让价格,则由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定价。其转让价款应在其代表获得资格后三十(30)天内100%现金支付。 其他股东期望在上述期限内,死者家人终止其在公司所有权益。
第八章 经营场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其注册地址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其他地点开展业务,但须根据相关法律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批准或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本章程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公司从事任何项目的地理范围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订立的所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应与其它所需文件一起提交至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招聘、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执行董事不时通过的内部规章、规定和政策,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的干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员的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缴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确定职员的职业资格和其他资质要求以及职员的人数。 第四十条 总经理应就公司职员的招聘、解聘、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奖励和惩罚制定详细的规定,并将其递交执行董事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招聘当地和外籍职员。有关雇佣中国职员的必要手续应根据相关法律在当地有关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