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所有职员采用聘用合同制。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与每位职员个人签署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至少必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合同有关各方的名称;
(二) 需履行的工作任务或职责以及通常的工作场所; (三) 劳动合同期限(如为固定期限);
(四) 薪金、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五)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须根据相关法律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第四十三条一般性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公司与其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份劳动合同应自签署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本章程另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续展。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建立工会并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员和工人的利益。工会的任务是:保护职员和工人的民主权利和实质利盏;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金;调解劳动纠纷;为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和进行活动;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并努力完成公司的经济任务。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研究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奖惩、工资制度、劳动福利、劳动保障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执行董事会晤,执行董事应听取该代表的意见并取得工会合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每月企业雇员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或相关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数额)拨付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就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使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还应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范本(如有)应得到执行董事的批准。 第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参考总经理对工作人员能力和技能的评价,参照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以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当地的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随时生效的其他规章制度,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该工资,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应当在与每位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十条 管理人员的薪资、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其他雇佣条件应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争议应根据相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五十二条 会计制度
(一) 公司财务总监(如有)应在总经理的监督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 财务总监(如未指定,应为总经理)应按照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补充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公司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应报经执行董事批准。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应报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记账。
(三)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也可采用港币或美元或其他外币为辅助记账币种。在货币兑换中由汇率差额造成的收益和损失应根据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外汇交易会计处理方式和其他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四) 公司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报表应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该等会计账簿、记录和报表的原件应存放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报表的原件应存放的时间以及对其最终处理的方式,公司应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办理。 第五十三条 审计
(一) 公司应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由执行董事聘请和解雇。 (二) 财务总监(如未指定,应为总经理)应该编制并向执行董事提交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和执行董事要求的其他报告。前述报表应以中文[及英文]编制,相关金额应同时采用人民币和公司采用的其他辅助记账币种表示。除执行董事另有决定外,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报表(包括说明):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情况变动说明书; 4.利润分配建议书
(三) 季度财务报表应及时提交执行董事,以使执行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审 议通过并送交各股东,随后由总经理安排报有关部门备案。年度财务报表应在后一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审计完毕并提交执行董事以及各股东。年度财务报表应经独立审计师根据相关法律认证。总经理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将经认证的财务报表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签发或由公司支付的所有支票、汇票或其他付款票据、期票或其他任何债务凭证都应由执行董事或由其通过决议确定的人签字或背书。 第五十五条 会计年度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是,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被视为从营业执照颁发日开始,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将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税收和保险
第五十七条 所得税、关税及其他税收
(一)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计算并缴纳所有该相关法律要求缴纳的相关税收。
(二) 公司的中国职员和外籍职员(如有)应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其个人收入缴纳税收并报据相关法律要求向中国税务机构申报。 第五十八条 保险
公司的财产、交通工具和其他被保险项目应以人民币和外币投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险种、范围以及金额应由执行董事按照相关法律确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包括从事某特定活动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任何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或者由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除非属于投资者所有或由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许可给公司使用的)应由公司所有。
第六十条 执行董事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有关职员申请就此所需要的登记和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并确保公司的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常见及合理的保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发明转让条款,以便在相关法律的管辖下尽量确保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包括职员的所有发明)”由公司保留,并成为公司的专有财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制作的、包含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信息的载于任何媒介的所有文件都以粗体文字标有“包含高度保密信息,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或同等措词的说明,并且公司应采取特殊措施安全保存该等文件并限制复本流通的数量。
第十三章 营业期限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续展营业期限,须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实现。
第十四章 终止、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经营期限届满日终止,除非股东会按上述规定续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有权通过决议终止和清算公司。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解散公司的建议,以供股东会考虑。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时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通知债权人,作出公告以及进行清算程序。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六(6)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_______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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