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人: 年 月 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讲授教案 授课提要 题目: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目的: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 组织指挥 方法:课堂讲授 时间: 小时 授课进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主要包括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劫持事件、袭击事件。 第四条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指示执行下列任务: (一) 控制事发地区,检查可疑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 (二) 保卫重要目标; (三) 驱散非法聚集的人群; (四) 解救人质和被闹事人群围困的人员; (五) 制止违法行为; (六) 抓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捕歼严重暴力犯罪分子; (七) 搜查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武器弹药、危险品的场所; (八) 其他任务。 第五条(略) 第六条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七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因完成任务的紧急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指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缉捕犯罪分子的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略) 第九条(略) 第十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官兵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擅离职守; (二) 不分辩率滥用职权; (三) 不准泄露国家秘密; (四) 不准擅自采取处置行动; (五)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 不准遗弃和故意损坏装备; (七) 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八) 不准擅自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九) 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十) 不准擅自接受赠品。 第十一条(略) 第十二条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抗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的; (二) 泄露或者遗失国家秘密的; (三)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 丢失或者遗弃装备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六) 滥用职权的; (七) 指挥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 其他影响完成任务的。 第二章 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贯彻把突发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高举维护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二) 快速反应,力争主动。 (三) 集中用兵,密切协同。 (四) 区分性质,活用战法。 (五) 依法办事,最低限度用武。 第三章 组织指挥 第一节 基本任务和原则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 组织指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知已知彼,正确决策。 (二) 集中统一,靠前指挥。 (三) 关照全局,把握关节。 (四) 迅速坚定,稳定连续。 (五) 灵活机动,因势制胜。 第二节 指挥机构 第十七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部队通常建立基本指挥所和前进指挥所(组),必要时建立后勤指挥所。大队(营)、中队(连)通常建立指挥观察所。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略) 第二十一条(略) 第二十二条 基本指挥所的位置和开设时间通常由上级确定;由本级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教案1
2020-02-2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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