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不论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还是从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角度看,政府、企业作为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者,都应以让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统筹,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一是征地后人均占有基本农田(或承包耕地)少于0.2亩的,应由政府出一点、企业利润中出一点、失地农民自己出一点,建立失地农民失业、医疗、养老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从土地征用的下月起,为失地农民代缴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金;医疗能得到相应补贴;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的,可到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征地后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从土地征用的次月起,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补贴。
(四)加强就业培训,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是帮助他们解决生计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基础、除种粮养畜外无其它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根据其个人意愿,由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办、区职教部门等联合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服务、家政、修理、外出务工等培训,让其学有一技之长,引导其进入二、三产业,自主择业、就业、创业,并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二是要广开就业渠道。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自谋职业等多种就业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不让每个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失地农民。土地征用企业在服务性、非技术性岗位招工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失地农民。三是拆迁安置要与居住城镇化、市场专业化发展相结合,把失地农民安置到创业有环境、谋生有出路、发展有基础的城镇周围,并规划建立相应的专业化市场,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自谋职业环境。四是要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给予优惠待遇。五是要组织外出务工。通过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两个渠道,提供信息,积极组织和推介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六是要积极探索投资安置的有效形式。经村民一致同意,征地补偿费可用于发展农村集体企业,村民以被征用土地数量参与分红。在征用土地挂牌出让中,征地区域内原道路、裸岩、沟渠等所得的收入,纳入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集体企业。 余论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在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土地资源尤为珍贵。笔者认为,面对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社会热点问题,
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严格土地征用的范围、程序,建立科学的土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机制,使土地征用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减少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更大程度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两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②周诚:《“涨价归农”还是“涨价归公”》,《中国改革》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宋新国)
*作者工作单位依次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苏省淮安市委,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