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畅方案,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对事故灾害毁损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配合协调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优先运送事故伤亡群众、抢险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
14、公路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复事故灾害毁损公路,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 15、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保障方案,组织抓好事故应急油料、食品、御寒商品和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
16、气象部门:负责抓好事故灾难现场的气象保障工作,做好天气形势和雨情的预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灾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适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17、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抓好事故相关江河暴雨洪水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抢险救援相关雨情、水情、墒情和分析预报情况,适时发布事故现场的重要水情、雨情预警预报。
1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预防和处置工作,抓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抓好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严防次生事故发生,指导和协调事故区域环境保护及恢复工作。
20、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搞好无线电通信管理,排除无线电通信干扰,确保事故抢险救援所需无线电通讯信息的畅通。
2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电信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切实做好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事故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22、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负责相关工程设施技术指导,及时参与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保障技术方案,对相关事故抢险救灾进行技术指导。
23、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四章 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装备、队伍、交通运输、医疗救治、经费技术措施等保障到位。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协调组织好各方力量,依托成立的专家技术组力量,强化科学救援、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事故信息调度工作,
做好舆情引导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不落实、不履职、不作为,延误救援或影响有效处置,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一章
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
及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变事故处置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辖区内有煤矿企业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及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党政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和属地包保责任,要按有关规定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的人、财、物保障。
(二)分管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煤矿企业包保领导干部为所包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毕署办通〔2011〕79号)要求对所包保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督促检查。
第四条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要依法严格查处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生产矿井产量限额管理和建设矿井施工安全管理。
(三)公安部门:要强化对矿用火工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核发火工品;依法查处涉及煤炭行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商、供电、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履职尽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煤矿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的规定和要求,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驻矿安全监管。
第七条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管监察,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章 加强督查督办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组,由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纪检监察局、市督查督办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市实绩考核办、毕节煤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督查督办。各县(区)也要比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督查督办:市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县、乡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动态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第十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的讲话、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包保责任”等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履职作为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有关工作机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及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保障机制、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等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重点时段、特殊时段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严格要求,认真实施,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务求
取得实效。
(一)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深入基层、一线认真开展督查督办。
(二)要及时反馈、通报有关情况,严格督促有关县(区)、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调查处理。
(四)督查督办既要查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又要认真总结基层首创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四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任组长,市纪检监察局、毕节煤监分局、市督查督办局、市实绩考核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各县(区)也要比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主要领导:
1、未组织制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的;
2、未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形势和问题、组织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的; 3、不坚守安全底线,突破“煤炭产量限额红线管理”的;
4、“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非法采煤采矿反弹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煤矿逐一明确和落实煤矿包保领导干部,或在干部人事变动后未及时调整补充,存在煤矿包保责任领导缺位、责任缺失等情况的;
6、未按有关规定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的。
(二)对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分管领导:
1、未认真履行分管职责,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形势和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