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任何任务,做好信号的监听、监测、测向,认真记录,填写工作日志;
3、认真按照各类设备、仪器、严防差错事故;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4、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好协同监测工作;
5、值班期间,对内的一切设备、资料实行管理,任何设备、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用、借阅、拷贝给他人,严防丢失和损坏;
6、爱护装备器材,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清洁卫生和整齐美观;
7、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手续完备;
(三)、突发事(案)件管理制度
为完善本矿应急管理工作,维护本矿资产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本矿投资的利益,促进本矿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本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本矿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更为有效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案)件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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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并在一小时内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事故抢救过程中确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
4、落实资金用于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预料费用;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等。
6、保证通讯、信息畅通,及时上报事故处理有关信息;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决定,处理事故责任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教育职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建立值班制度,举报电话,任何人都有举报事故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事故及隐患和再事故抢险救援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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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火动焊制度
1、爆炸材料库周围15米内,不载种竹子和针叶树,所有干枯叶和其他易燃物品随时清理干净,在地面爆炸材料库房储存爆炸材料安全距离内,不准点火和吸烟,不准携带点火用具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2、地面爆炸材料库、库房的墙壁层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通风和防潮设施,库房的门应向外开;
3、储存库内应有干粉灭火器和沙子、砂仓等灭火设施,按规定将灭火器、防火沙箱摆放整齐,消防桶挂在棚内,每月检查一次是否完好,如有损失或失效,应立即更换;
4、储存库内的电器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器、仪表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消灭电气失爆;
5、库房及所有进入库房人员携带手机、烟草、火及穿化纤衣服、避免产生静电火花引发安全事故;
6、储存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防止雷电引起火灾;
7、储存库不得动火动焊,若确实需要,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指挥,安排专职安全员监督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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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载、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材料运输的一般规定:
(1)、严禁使用翻斗车、自卸车、拖挂车、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载民用爆炸物品;
(2)、严禁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3)、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得高于车厢挡板,对感度较高的炸药、雷管要在底部垫软垫,雷管不得倒置;
(4)、严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超速行驶,两车以上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同时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上下坡时不得少于100米;
(5)、严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遇雷雨时还在行驶;
(6)、严禁运输明用爆炸物品的随车人员吸烟;
2、井下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装运,斜井串车提升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配编组,不准同一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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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地面向井下爆炸材料库运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让他们做好运送爆炸材料的准备工作;
(3)、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司机启动和停止绞车时,都不准使矿车发生震动,升降速度不许过快,斜井串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都不得超过1m/s;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人力运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与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领取后,应及时装箱上所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装入袋内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时,人员上下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7)、爆炸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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