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3.4.4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部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3.4.5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3.4.6 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3.5 (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职责
3.5.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5.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5.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 案。
3.5.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 报、建档。
3.5.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5.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5.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
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 程序与要求
4.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2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3领导小组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委托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4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计划,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4.5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部门、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
果并留有记录。
4.6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4.7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
4.7.1矿级领导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4.7.2管理人员与日常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4.7.3全员培训,会员单位由内蒙古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学会进行培训。
4.8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职业危害管理和监测的要求与国家职业卫生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矿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9 每年委托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4.10 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
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应急预警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职责,从抢险人员、物资储备和资金落实到位等方面保障职业病危害应急抢险的需要。
附件二: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 工作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2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3.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3.6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