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中有如下规定: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2)防护不当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2)强度不够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4)维修、调整不良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 (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良。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8)贮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 (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9)机械超速运转;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酒后作业; (12)客货混载;
(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4)工件紧固不牢; (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等。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3) 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4) 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 物体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 冒险进人危险场所 (1)冒险进入涵洞;
(2)接近漏料处 (无安全设施);
(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人油罐或井中; (5)未 “敲帮问顶”便开始作业; (6)冒进信号;
(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9)私自搭乘矿车; (10)在绞车道行走; (11)未及时瞭望。
7) 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未戴工作帽; (8)其他。 12) 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3)其他。
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 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64、.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善后处理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65、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6)其它损失费用
66、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
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轻伤与重伤的划分以“105个损失工作日”作为分界点 66、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责任分为三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法》相关规定和罪名
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67、事故的性质分为:责任和非责任事故 68、事故责任的划分,三类责任主体: 1、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
69、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