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监理细则123(3)

2020-02-21 23:30

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3.1 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3.2 拆卸作业的实施

3.2.1 拆卸作业应满足本细则4.2.1~4.2.7及4.2.11~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才能降节。降节时应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原则。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始终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3 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4. 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3)施工单位报送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验收记录;

(6)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7)备案证明;

(8)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巡检及定期检查记录; (11)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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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起重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1. 起重器具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1.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由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生产,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自制钢丝绳吊索和特种吊具的,制作所用的钢丝绳和各种配件应符合以上要求。

1.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1.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1.4 拴挂前,应确认吊重上设置的起重栓挂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1.5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1.6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1.7 塔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2. 钢丝绳吊索

2.1 作吊索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按6倍计算。

2.2 钢丝绳吊索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规定。

2.3 吊索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参照LD48—93附录B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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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A-1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最少绳卡数 5 6 7 8 >7~16 >16~20 >20~26 >26~40 2.4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2.5 吊索的使用要求

2.5.1 采用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两吊点间采用一根吊索的,应在吊钩颈部设圈交叉,以防吊索滑移。

2.5.2 吊索间的夹角不宜大于90°,且邻近吊钩开口处的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45°。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30°,当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必须在45°~30°时,应有防止吊索碰靠塔机吊钩防脱钩装置的措施。 2.5.3 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或大于规定长度的±0.5%。

2.5.4 吊运管类等松散物件,应采用二点吊,且吊索应双圈结索,即在扣住以前先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

2.5.5 应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应确保吊重重心在吊索分肢与吊索拴挂点平面所构成的空间体内。 2.5.6 吊运较长或较大的重物时,宜采用溜绳在地面加以控制,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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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钢丝绳不宜反复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重,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2.5.8 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作拴挂连接点。 2.5.9 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塔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随塔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它物件上。

2.5.10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2.5.11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3. 卸扣

3.1 吊重有固定板状吊点时或吊索直接拴接吊点会使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要求的,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3.2 当采用卸扣串接以调整吊索长度,或在吊索端部用卸扣与吊点连接时,卸扣的额定载荷应大于实际承载力,并能与钢丝绳相匹配。

3.3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副无烂牙现象,销轴可灵活转动并能拧紧。当表面磨损达断面直径5%时应予报废。禁止用补焊进行修复。 4. 吊钩

4.1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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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等缺陷。

4.2 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4.3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径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 夹持吊具

5.1 钳壁开闭动作,应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5.2 作业时,应防止钳爪意外钩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 5.3 夹持物品时,在夹紧面或夹持点上不得粘有油脂等异物。 6. 检查 6.1 初始检查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6.2 经常性检查

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6.3 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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