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6]1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政办〔2016〕1号 2016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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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但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截止清算开始之日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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