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2-22 10:55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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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 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

(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所购建住房的单位价格、成新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购房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80%,建房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建住房成本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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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房贷款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贷款成数。 第七条 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年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6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抵押物为住房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非经一级分行批准,不得发放1年期以内(含1年)的购建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利率种类。

第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应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基本程序包括: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保险手续(已取消保险的除外),经办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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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为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五) 借款人或家庭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六)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价格评估报告;

(七)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经办行调查岗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二)购建房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购房目的; (四)借款人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

(六)抵(质)押物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担保是否足值有效。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必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还须实地调查或进行电话核实,上述工作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承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部门或审查岗承担,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二)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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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五)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部门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六)担保是否能够落实。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权审批行可以采取批文或审批表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批复至经办行。

第十五条 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担保手续落实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落实阶段性担保并办妥房屋抵押(预)登记手续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之前,有权审批行应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楼盘按揭准入程序重点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市场销售前景等。经有权行审批,同意对楼盘准入的,由经办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

向散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不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购住房为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我行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不得对期房项目发放散盘贷款,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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