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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16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17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
第四节 辅 助 设 备 检 修
第18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9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 第20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表6进行安排。 表6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中国电力(http://www.chinapower.com.cn) 电 压 等 级(千伏) 110及以上 35-110以上 2-35以下 断 路 器 型 式 多 油 少 油 空 气 3-5年 2-4年 2-4年 3-4年 2-3年 3-5年 2-4年 1-3年 3-5年 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第21条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
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注 1.主要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辅助设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3.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
第三章 检 修 计 划 第一节 年 度 检 修 计 划
第22条 主管局在编制年度计划以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电网负荷、水文预报和供热要求等,提出下年度设备检修的重点和要求,通知各发电厂。各发电厂应充分发动群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设备的技术状况,考虑下年度应修的设备,并作好重大特殊项目的试验、鉴定、技术经济分析和必要的设计方案。
第23条 主管局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与各发电厂商定检修工作重点、应大修的主要设备、重大特殊检修项目、轮廓检修进度和费用等,并了解所需的主要器材。
在电源以张的地区,更应作好全网综合平衡,积极地采取措施安排好检修计划。各电厂发有全网一盘棋精神,必须保证电网检修计划的完成。 第24条 发电厂应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和年度检修计划进度表,于8月底以前报主管局。发电设备的检修进度,应尽可能做到与供电设备及大用电单位设备的检修进度配合。同时发电厂还应安排好辅助设备、生产建筑和非生产设离的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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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各主管局全面平衡各发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于10月底以前交下年度检修计划下达以各发电厂。其内容包括:大修的主要设备、主要和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检修项目、检修进度和检修费用等。
第26条 跨省电网的设备检修,由电网管理局或负责电网调度的单位统一安排,并经电网管理局(电网调度单位)批准后下达。
第27条 各主管局应将所属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按附表三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部备案,电网管理局应将全网的检修计划汇总上报。
第28条 各发电厂应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如制订重大特殊项目的设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备品材料、联系内外协作、平衡劳动力等,为顺利完成检修任务创造条件。主管局要予以督促和协助。 第29条 负责管理发电厂的地区电业局,有关编制和执行检修计划的任务和权限,由上级局确定。
第二节 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第30条 主要设备的大修进度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月份执行,具体开、竣工日期,由主管局平衡安排。主要设备的小修和可能影响到出力、电网运行方式及重要用户供电、供热的辅助设备检修,在按季进行安排。
第31条 发电厂如需调整季、月季检修进度,应事先与主管局联系,征得电网调同意。取后确定的检修地度,主管局应于季前通知各发电厂。 某些必须短时间停机或降低出力运行的主要设备维护 作,发凝汽器清洗等,可由电厂提供,经电网调度同意后安排。
第32条 增减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项目,需经主管局批准;增减其他检修项目,由发电厂自行决定。
第33条 在提高检修质量和加强维护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避免计划外检修。但在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电网调度同意进行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
第三节 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
第34条 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要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经常耗用的材料和通用的备品配件,由供应部门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检修材料定额编制计划。统由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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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中心修造厂和发电厂修配厂的潜力,提高局、厂两级综合的备品自给率。
第35条 为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可在年度检修计划编制之前,预先联系备品配件及特殊材料的订货。 在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时,允许将后一年度上半年所需的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配件同时提出。
第36条 检修中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要有节约材料指标、备品修复率指标,以便考试节约成果。
第四节 检 修 费 用
第37条 检修费用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二)辅助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维护费用(不包括运行消耗材料的费用); (四)生产建筑物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五)非生产设施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属于大修费用的,可按大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生产成本内预提的资金中开支;属于小修和维护的费用,可直接列入技术。
第38条 检修费用的核定和核算,一般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主要设备大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按台划分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划分单位工程,其重大特殊项目(如水塔换塔芯)也可按台划分单位工程。发电厂根据主管局批准的大修计划费用,按单位工程掌握使用,核算分析。 (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及生产建筑的小修维护,由主管局按实际情况核定费用。由各发电厂按划分的单位工程分配费用指标,掌握使用。
第39条 发电厂在保证完成主管局下达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费用允许互相调剂使用。对削减检修项目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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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未经主管局同意,发电厂不得动用。主管局奕监督检修费用的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平衡调剂发电厂之间的检修资金。
第40条 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由主管局核定一笔费用,交发电厂掌握使用,不得占用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
第41条 发电厂主要设备大修后,庆于10日内办完退料,15日内计算出检修费用概数,并作出经济核算分析。对节约有成绩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负责任造成浪费的予以批评。
第五节 集中检修的计划编制
第42条 由集中检个单位负责的工程,检修计划应以集中检修单位为主负责编制,但事先应与发电厂取得联系,统一意见后再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43条 主管局在确定检修计划时,应同时与集中检修单位和发电厂共同研究;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时,在同时通知集中检修单位和有关发电厂。
第四章 检 修 准 备 工 作
第44条 开工前必须发动群众,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动员工作,并进行组织、物资、技术、生活等各方面的准备。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根据年度检修计划、设备缺陷、运行情况、上次大修总结、小修查核结果以及决定采用的技术革新项目和先进经验等,进行现场查对,深入分析各项资料,做好必要的设计、试验和鉴定工作,落实检修项目; (二)平衡制定大修的控制进度,安排班组施工进度; (三)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四)做好物资准备(包括材料、备品、安全用具、施工工器具等)及场地布置;
(五)准备好技术记录表格,确定应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图纸; (六)组织班组讨论大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做好劳动力安排和特种工艺培训,协调班组和工种间的配合工作,并确定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