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教饰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8.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9.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10.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应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掌握第二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63年(不含1963年)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符合下列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二)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
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或参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资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l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