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3)

2020-02-22 11:08

第二十四条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八条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96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195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至3次;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以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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