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2)

2020-02-22 12:02

分。

25、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有关手续;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等“炒卖”土地以及违规转让土地办理有关手续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6、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人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其他耕地或其他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型、数量,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种类、面积、占用后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其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8、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根据被侵占、挪用的金额、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加重处分。

29、对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0、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定有哪些?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1、上饶县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的条件有哪些?

答: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的,由土地所有者

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32、“出卖”、“出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不予批准”应如何理解? 答:“出卖”,又称“出售”,是指农村村民以住房所有者的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给房屋购买人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一次性价款的行为。

“出租”,是指农村居民作为出租人,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不予批准”是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无论是否有住房,无论是否达到住房用地的最低标准,都不得再批给宅基地。这里所称的不予批准,应理解为法律、法规禁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的行为;违反这个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属于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33、农村村民建房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

答:按批准建房面积,少批多建,超面积加层、扩建都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办理房屋产权证。

3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应如何理解?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是指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内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各种住宅(包括宅基地)除外。这里所称的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累计计算。

35、村民新建住宅后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6、村民未经批准修建住宅的,该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7、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没收非法所得的包括哪些收入?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包括没收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得的其它收益。

38、农村承包地如何调整和流转?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9、闲置、荒芜耕地该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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