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0、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所说的制止,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通过责令停止施工、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方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继续施工,以减轻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人可能承受的损失。
41、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42、什么是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征收土地“两公告”是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征地补偿登记。
(1)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
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43、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4、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是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45、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有哪些条件?
答: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7、非法采矿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8、国家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有些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49、开采矿产资源要向国家缴纳哪些税费?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根据其矿区面积每年一次性缴纳;资源补偿费每季度按销售收入的2%交给国家。
50、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如何处理? 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51、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52、什么是崩塌?
答: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一般发生在地形坡度大于50度,高度大于30米的高陡坡上。
53、什么是滑坡?
答:滑坡(也称走山)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