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答案(2)

2020-02-22 12:04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刚已参加工作,而且年满17周岁,其月工资200元饿足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所以完全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刚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同理,他的父母就不应再作为监护人而承担责任了。综上所述,赵飞的1300元的医治费用应由小刚自己负责赔偿。

(2)本案中小刚手伤是因夏阳的侵权所制。夏阳不由分说随便伤人,对因此而给小刚造成的伤害,夏阳的监护人应负责赔偿。因为夏阳才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小刚的600元的医治费应由夏阳的父母负责赔偿。

《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3)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讲评:

1.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属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而且该法律效果跟当事人意愿一致。

(4)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究竟是发生、变更还是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所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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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意思。 3.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教材对此问题的讲解作答。

2、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讲评:

1.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分析:

(1)该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但是相关当事人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不得以通知方式向对方当事人经行作出。

(3)若有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反之若不行使其撤销权则法律行为将确定自始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3.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教材对此问题的讲解作答。

3、简述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 (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

(2)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以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四、论述题

论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不同。合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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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不同。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成立,而个人合伙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不同。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必须有名称,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

(4)在财产归属上也有所不同。合伙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合伙人投入的还是合伙企业经营累积的财产均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个人合伙只有经营累积的财产才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5)目的设立有所不同。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只能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经营活动,而个人合伙则可以基于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

五、案例分析题

1、许某到首饰店买珍珠项链。该店售货员由于疏忽,误将一条价值3800元的项链标成800元,卖给了许某。后来该店发现,遂找到许某要求补足贷款或退货。许某称自己没有过错,坚决不同意。首饰店向法院提起诉论。

问:(1)首饰店错卖珠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判决。 (1)本案中,首饰店因对珠链的价格有重大误解,并因之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依法可认定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支持首饰店的诉讼请求,要求许某退货或补足价款。

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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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4)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会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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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简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论述题

论述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一定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持续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的种种法律关系,时过多年之后,若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将不仅推翻长期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而且势必一并推翻多年以来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结果使社会经济秩序大乱。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通过而使原权利人权利丧失,或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促进权利人行使权利。实行时效制度,使长期不行使权利之人丧失权利,可以起到监督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作用,有利于更大的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作为证据之用。一定事实状态的长期存在,必然证据资料淹没,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定不行使权利之人丧失权利,或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取得财产,此乃以时效作为证据之代用,可以避免当事人举证及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困难。 五、案例分析题

1、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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