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3 管理人员证件内页1
图3-4 管理人员证件内页2
第四部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调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情况时,检查企业所有在用特种设备是否有检验报告(见图4-1),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是否有注册登记证书(见图4-2),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等)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证(见图4-3)。查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书(见图4-2中①处)、检验报告内页(见图4-4中①处)或检验合格证(见图4-3中①处),检查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尚未到下次检验日期)。并将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填入调查表表一(附表),将未登记设备填入调查表表二。
附图:
图4-1 检验报告
图4-2
注册登记证书
图4-3 安全检验合格证
图4-4 检验报告内页
第五部分: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常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类如下表:
序号 1 2 3 4 作业种类 电梯作业 批准项目 电梯司机 司机(桥门式地操) 司机(桥门式司操) 司机(臂架类) 备注 起重机械作业 5 6 7 8 9 10 场(厂)内机动车驾驶 起重指挥 起重司索 维修(桥门式) 司机(叉车) 司机(装载机) 司机(挖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