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员及客户应当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清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八条 在会员使用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前,交易中心、会员应当与清算银行签订交易资金存管协议。在客户使用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前,交易中心、客户应当与清算银行签订交易资金存管协议。 第九条 会员、客户应当将交易资金通过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存放于交易中心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只有存放于交易中心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方可用于会员、客户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和会员专用清算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经过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在会员专用清算账户与客户专用清算账户之间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客户各自存放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属会员、客户各自所有,只能用于下列情形: (一)依据会员、客户的要求划拨交易资金; (二)会员、客户因未了结交易缴纳准备金;
(三)会员、客户因交易支付交易手续费、交割费、交割货款、滞纳金、税款;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会员、客户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清算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或者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只能用于会员、客户的交易资金的存放。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的专用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会员、客户的交易业务,并与交易中心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三章 客户账户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盈亏、履约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七条 会员为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客户账户。会员应当为每一客户的客户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在交易中识别其客户身份的唯一标识。会员的一个客户只能设定一个客户账户,客户账户不得与会员的其他客户混用。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客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资金明细账
户,按会员和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盈亏、履约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的资金明细账户称为客户资金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每一客户的资金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客户资金账户的唯一标识。每一会员的每一客户只能设定一个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客户混用。
第四章 会员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会员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资金明细账户,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设立的资金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资金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每一会员的资金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资金账户的唯一标识,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会员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中心在交易中识别会员的唯一标识。一个会员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会员混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