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
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0年5月6日 南铁路发〔2010〕14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南昌铁路局路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和铁路单位良好形象,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9〕160号)和《南昌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南铁劳卫发〔2010〕44号),重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局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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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南昌铁路局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明确路风监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各级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铁道部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 2—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7),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8)。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制发。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证(附件7)和臂章(附件8)由路局路风办制发。
第十一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高铁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应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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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
1.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2.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3.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 4—
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4.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
1.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2.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3.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4.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中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 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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