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一份送同级财务、劳资部门实施,一份留路风监察部门存查。对责任者的经济考核,由所在单位按《南昌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南铁劳卫发〔2010〕44号)办理。对乱收费乱加价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被处罚单位逐级上缴到处罚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逾期不交的,由处罚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与铁路单位签订合同的,在铁路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路外单位,因路风问题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处罚单位对与其签订经营合同的铁路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一次检查或调查中,查出旅客列车不同乘务单位人员发生同类路风问题的,合并认定路风问题档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实际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旅客列车硬座车和餐车超过一个查票区段(短途车为一个值乘区段)发现无票人员,不能确定私带责任人的,按无票人员所在列车部位,追究相应乘务人员及列车长的管理责任。软硬卧车厢开车二小时后发现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不能确定私带责任人的,按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所在车厢,追究相应乘务人员及列车长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路风问题,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区别其作用和责任分别处分。涉及谋私的路风问题,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额处分,其他责任者按个人谋私数额分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人发生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行为的,要合并处理。按应受数种处分中最高的一种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或自查自纠的。 (二)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1—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配合调查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路风事件的。 (四)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 (五)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细则》中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细则》中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查处路风问题中,发现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路风问题责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的,仍按本《细则》追究单位的路风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路风问题负管理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严重以上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路风事件,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责任车间(队)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责任班组长撤职处分。
(二)发生一般路风事件,视情节和影响程度也可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一般路风事件给予责任车间(队)负责人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责任班组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路风不良反映,视情节和影响程度也可给予责任车间(队)负责人和责任班组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鼓励路风问题自查自纠。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和检查出的构成路风事件的问题,逐级主动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调查,并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定性处理,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可视为自查— 12—
自纠。对路风问题自查自纠的单位,不列企业经营业绩等相关考核,单位及领导免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结论。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发生本《细则》未涵盖的其他路风问题,比照本《细则》的类似条款处理。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路风问题报告制度。发生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责任单位应在问题发生或接到举报后5日之内,向路局路风监察部门报告。站、车接到铁道部路风监察部门填发的《路风监察通知书》,责任单位必须在3日内报局路风办(旅客列车返乘到达起算)。超规定时限上报,按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凡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路风问题交班制度。发生路风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路风问题,由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到路局交班,汇报发生路风问题的原因、教训、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五十条 路风问题通报制度。对典型的路风事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路风问题,以文件、电报、网络等形式通报。凡被通报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五十一条 路风管理考核制度。路局对各单位路风管理工作实行季度考评。凡发生路风事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经营业绩、文明单位创建等考核。
第五十二条 路风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发生路风问题一律追究有关领
—13—
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路风不良反映追究班组至车间(队)有关管理人员责任;路风事件追究班组、车间(队)、站段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企业行为构成路风事件,追究决策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路风监察干部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单位发生路风问题不受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路风工作评先表彰制度。路局每年开展选树、表彰路风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全局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站段也要开展评选路风先进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各窗口单位要坚持办事公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车皮计划审批结果、车票票额,公开办理列车剩余卧铺,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定期走访旅客货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企业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档次。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已处理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五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操作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南昌铁路局贯彻〈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铁路发〔2007〕17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路风监察通知书 2.铁道部路风监察证样式 — 14—
3.铁道部路风监察臂章样式 4.铁道部路风监察名章样式 5.路风事件报告单
6.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 7.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证样式
8.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臂章样式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