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对第五条的说明
贷款发放方式采用第五条中所述的第 1 种方式。
第十六条 对第六条的说明
1、借款人还款方式采用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的 方式。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期数共计 期,还款日为每月的 5 日。在本合同签订日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期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期还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后每月递减。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3、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 ,账号: ,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对第七条的说明
1、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 借款人已正常还款满 6 期; □ 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 20000 元; □ 其它: 。
2、借款人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予以
办理。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 两个月贷款利息 标准计收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第八条的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下称“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人应本合同签署后 10 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30 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30 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 由 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
第 6 页 共 14 页
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 其他
1、借款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 2、其他约定: 。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备注说明:本条款适用于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业务情形)。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当事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经本人阅读并经贷款人充分告知,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借款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分 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开发商):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第 7 页 共 14 页
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共同构成规范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二、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则:
1、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与贷款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证明抵押权属的相关权利凭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执管;
2、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借款人申明并保证:借款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房屋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借款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借款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贷款人保存;
4、借款人申明并保证:抵押房屋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5、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借款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借款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 8 页 共 14 页
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如果抵押房屋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被拆迁,对于拆迁房屋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拆迁房屋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贷款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将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或存单质押协议。
7、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借款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8、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10、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贷款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贷款为分期清偿的,则贷款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1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借款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给贷款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
12、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本担保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借款人不得以此抗辩贷款人。
三、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等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未定期向贷款人
第 9 页 共 14 页
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房屋;或在知悉该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告知抵押物被拆迁信息的,或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
(6)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无论何种原因,无法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或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0)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1)借款人与开发商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或发生借款人与开发商擅自解除、变更购房合同等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情形的;
(12)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9)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1)若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实有套数信息不实,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贷款人有权取消
第 10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