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本合同项下给予借款人的包括浮动比例在内的利率优惠;并有权按照借款人真实的住房套数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适用于该住房套数的相关贷款利率执行。
(12)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开发商保证
若保证人(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则: 1、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3、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保证人在贷款人向其发出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4、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贷款人。
5、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数量、币种、利率、金额、对主合同进行展期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声明与承诺
(1)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已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其开发的购房合同项下的楼盘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具备“五证”;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保证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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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5)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7、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保证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 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五、保险
1、若依本合同的规定借款人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实际发放日前,到贷款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险种不得少于贷款人要求的险种,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账面价值,保单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件。
2、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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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更保险,否则贷款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与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3、在抵押物具备投保条件时,借款人应在该条件具备之日起10日内投保,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由贷款人执管。
六、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借款人与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叙做其他业务,需要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通过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机构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如因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七、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八、其他约定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开发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均以此为准。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地址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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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抵 押 物 清 单
编号: 2011 年 柳中银零房贷 字 第高新 172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凭证编号 柳州市白沙路6号之一香颂春天3栋2单元17-3号 面积107.14平方米
本抵押物清单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 2011 年 柳中银零房贷 字 第高新172号 )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抵押人: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分 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
本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 )系上述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在此同意以该抵押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 2011 年 柳中银零房
贷 字 第高新 172号 )项下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并同意配合办理抵押权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登记机关 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壹 好 好 柳州市 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 有效设立所需的抵押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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