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第二部分 毒理学试验方法
Methods of Toxicological Test
一、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要求。 2 化妆品原料的检测
化妆品的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1)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 (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5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6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7 )致畸试验;
(8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9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10)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它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试验方法参照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OECD 化学物质试验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
3 化妆品产品的检测 3.1 检测项目
在一般情况下,新开发的化妆品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根据产品的用途和类别进行相应 的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 3.2 检测项目的选择原则
3.2.1 由于化妆品种类繁多,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 每天使用的化妆品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者不再进行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间隔数日使用的和用后冲洗的化妆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3.2.3 与眼接触可能性小的产品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Acute Oral Toxicity Test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1, Feb. 1987 )
USEPA OPPTS Harmonized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1100, Aug. 1998 ) 3 试验目的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是评估化妆品原料毒性特性的第一步,通过短时间经口染毒可提供对 健康危害的信息。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妆品原料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确定亚慢性毒性试验 和其它毒理学试验剂量的依据。 4 定义
4.1 急性经口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 ):一次或在24h 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物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经口LD50 (半数致死量,Medium lethal dose ):经口一次给予受试物后,引起实验动物 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的统计学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物的重量(mg/kg 或g/kg )来表示。
5 试验的基本原则
以管饲法经口给予各试验组动物不同剂量的受试物,每组用一个剂量,染毒剂量的选择可通过预试验确定。染毒后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和死亡情况。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尸 检,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要处死并进行尸检。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啮齿类动物的研究,但 也可用于非啮齿类动物的研究。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物
受试物应溶解或悬浮于适宜的介质中,建议首选水,其次是植物油(如玉米油) ,或考虑使用其它介质(如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对非水溶性介质,应了解其毒理特性, 否则应在试验前先确定其毒性。每次经口染毒液体的最大容量取决于实验动物的大小,对啮 齿类动物所给液体容量一般为1mL/100g,水溶液可至2mL/100g 。通过调整受试物溶液浓度 使各剂量组经口染毒的容量一致。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首选健康成年大鼠和小鼠,也可选用其它敏感动物。使用雌性动物应是未孕和未曾产仔 的。实验动物体重之间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 20% 。试验前动物要在实验动物房环境中 至少适应3d~5d 时间。
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常规饲料,饮水不限制。 6.3 剂量水平
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原则上应设4~6 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 10 只,雌雄各半。 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
试。如果受试物毒性很低,也可采用一次限量法,即用10 只动物(雌雄各半)口服5000mg/kg 体重剂量,当未引起动物死亡,可考虑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前,实验动物禁食过夜,不限制饮水。若采用代谢率高的其它动物,禁食时间可 以适当缩短。
6.4.2 正式试验时,称量动物体重,随机分组,然后对各组动物用管饲法一次进行染毒,若
估计受试物毒性很低,一次给予容量太大,也可在24h 内分2~3 次染毒,但合并作为一次剂量计算。染毒后继续禁食3h~4h 。若采用分批多次染毒,根据染毒间隔长短,必要时可给动物一定量的食物和水。
6.4.3 染毒后,对每只动物都应有单独全面的记录,染毒第 1d 要定时观察实验动物的中毒 表现和死亡情况,其后至少每天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详细记录被毛和皮肤、眼睛和粘膜, 呼吸、循环、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活动和行为等改变。特别注意是否出现震颤、 抽搐、流涎、腹泻、嗜睡和昏迷等症状。应记录毒作用体征出现和消失的时间和死亡时间。 6.4.4 观察期限一般不超过14d,但观察时间并非一成不变,要视动物中毒反应的严重程度、 症状出现快慢和恢复期长短而定。若有死亡延迟迹象,可延长观察时间。
观察期内存活动物每周称重,观察期结束存活动物应称重,处死后进行尸检。
6.4.5 对实验动物进行大体解剖学检查,并记录全部大体病理改变。对死亡和存活 24h 和24h 以上动物并存在大体病理改变的器官应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4.6 可采用多种方法测定LD50,建议采用霍恩氏法、上-下法、概率单位-对数图解法和寇氏法等。
6.5 试验结果评价
评价试验结果时,应将LD50 与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和尸检所见相结合考虑,LD50 值是受试物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判定受试物经消化道摄入后引起动物死亡可能性大小的依据。 引用LD50 值时一定要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种属、性别、染毒途径、观察期限等。评价应包 括动物接触受试物与动物异常表现(包括行为和临床改变、大体损伤、体重变化、致死效应 及其它毒性作用) 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 毒性分级见表1。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受试物名称、理化性状、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2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
(3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实验动物房合格证号; (4 )所用剂量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
(5 )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及出现时间,大体解剖及病理所见; (6 )计算LD50 的方法;
(7 )列表报告结果和计算的LD50 及其95%可信区间(建议的表格形式见表2 ); (8 )结论。 8 试验结果的解释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研究和经皮LD50的确定提供了受试物经皮染毒的毒性。其结果外推 到人类的有效性很有限。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的结果应与经其它途径染毒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 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
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急性皮肤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402 ,Feb. 1987 )
USEPA OPPTS Harmonized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1200,Aug. 1998 ) 3 试验目的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可确定受试物能否经皮肤吸收和短期作用所产生的毒性反应,可为化 妆品原料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确定亚慢性毒性试验和其它毒理学试验剂量提供依据。 4 定义
4.1 急性皮肤毒性(Acute dermal toxicity ):经皮一次涂敷受试物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经皮LD50(半数致死量, Medium lethal dose ):经皮一次涂敷受试物后,引起实验动物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的统计学剂量。以单位体重涂敷受试物的重量(mg/kg 或g/kg )来表示。
5 试验的基本原则
受试物以不同剂量经皮给予各组实验动物,每组用一个剂量。染毒后观察动物的毒性反 应和死亡情况。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尸检,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要处死并进行尸 检。若已知受试物具有腐蚀性或强刺激性可不进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物
液体受试物一般不需稀释。若受试物为固体,应研磨成细粉状,并用适量水或无毒、无 刺激性、不影响受试物穿透皮肤、不与受试物反应的介质混匀,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 的接触。常用的介质有橄榄油、羊毛脂、凡士林等。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可选用健康成年大鼠、家兔或豚鼠作为实验动物,也可使用其它种属动物进行试验。使 用雌性动物应是未孕和未曾产仔的。建议实验动物体重范围为:大鼠200g~300g ;家兔2kg~ 3kg ;豚鼠350g~450g 。实验动物皮肤应健康无破损。试验前动物要在实验动物房环境中至少适应3d~5d 时间。
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常规饲料,饮水不限制。 6.3 剂量水平
根据所选用的方法要求,原则上应设4~6 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10 只,雌雄各半。 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 试。如果受试物毒性很低,可采用一次限量法,即用10 只动物(雌雄各半)皮肤涂抹2000mg/kg 体重剂量,当未引起动物死亡,可考虑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开始前24h ,剪去或剃除动物躯干背部拟染毒区域的被毛,去毛时应非常小心,不
要损伤皮肤以免影响皮肤的通透性。涂皮面积约占动物体表面积的10%,应根据动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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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确定涂皮面积。体重为200g~300g 的大鼠约为30cm~40cm ,体重为2kg~3kg 的家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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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60cm~210cm ,体重为350g~450g 的豚鼠约为46cm~54cm 。
6.4.2 将受试物均匀涂敷于动物背部皮肤染毒区,然后用一层薄胶片覆盖,无刺激胶布固定, 防止动物舔食。若受试物毒性较高,可减少涂敷面积,但涂敷仍需尽可能薄而均匀。一般封 闭接触24h 。
6.4.3 染毒结束后,应使用水或其它适宜的溶液清除残留受试物。
6.4.4 观察期限一般不超过14d,但要视动物中毒反应的严重程度、症状出现快慢和恢复期 长短而定。若有延迟死亡迹象,可考虑延长观察时间。
6.4.5 对每只动物都应有单独全面的记录,染毒第 1d 要定时观察实验动物的中毒表现和死 亡情况,其后至少每天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包括被毛和皮肤、眼睛和粘膜以及呼吸、循环、 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活动等的改变。特别注意观察动物是否出现震颤、 抽搐、流涎、腹泻、嗜睡、和昏迷等症状。死亡时间的记录应尽可能准确。
观察期内存活动物每周称重、观察期结束存活动物应称重,处死后进行尸检。
6.4.6 对实验动物进行大体解剖学检查,并记录全部大体病理改变。对死亡和存活 24h 和24h 以上动物并存在大体病理改变的器官应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4.7 可采用多种方法测定LD50,建议采用霍恩氏法、上-下法、概率单位-对数图解法和寇氏法等。
6.5 试验结果评价
评价试验结果时,应将经皮LD50 与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和尸检所见相结合考虑,LD50 值 是受试物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判定受试物经皮肤吸收后引起动物死亡可能性大小的依 据。引用 LD50 值时一定要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种属、性别、染毒途径、观察期限等。评价 应包括动物接触受试物与动物异常表现(包括行为和临床改变、大体损伤、体重变化、致死 效应及其它毒性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 毒性分级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