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质、数量以及包装(2)

2020-02-22 13:19

样”(Return Sample )

?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

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

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③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案例]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注意]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

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

(max)7%

[案例]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X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分析指导]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

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极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2 、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例] 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 特级 每只净重 ≥1500克 大级 每只净重 ≥1000克 中级 每只净重 ≥600克 小级 每只净重 ≥400克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注意]

?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指导]根据《UCP600》第5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所在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 3 、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以一定的文件表示出来。有些商品,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这种用商品的标准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标准买卖”。 [注意]

?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案例]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

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指导]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和”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两种标准表示其品质. (1)FAQ(良好平均品质),俗称“大路货”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适用于农副产品。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我们所说的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 游离脂肪不超过4%

(2)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含义不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少使用,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这类产品,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 、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人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6 、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如“四川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

四、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它的大小反映着品质的高低,是由科学技术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例:出口手表,允许每48小时误差1秒,出口棉布,每匹可有0.1米的误差。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小、最少。

(3)规定上下差异。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4、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照合同价计收价款。但有些货物,如果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情况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 [注意]

当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 为体现按质论价,对农副产品可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 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杂质最高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含油量最低5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五、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注意]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案例]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二)要从实际从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三)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四)应注意进口国的法令规定

(五)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六)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见《公约》第52条)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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