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 个严禁》(修改版)的修订说明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我们集中对“五十个严禁(修订版)”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贯彻执行提出相关要求。“五十个严禁(修订版)”是经过辖内银行业机构六次反复征求意见,以及省局各监管处室一次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和修订了《五十个严禁》(修订版),并于3月20日发文。《五十个严禁》(修订版)正式发文后,原《五十个严禁》停止执行。希望银行业机构认真执行《五十个严禁》(修订版),各分局要对银行执行情况开展调查。下面,我就《五十个严禁》(修订版)的修改和新增条款进行说明。
一、修订背景
原《五十个严禁》是针对2009年以前全国银行业机构所涉的案件及案件特点、作案手段、暴露的银行问题制订的五十条禁令,作为案防工作措施和禁令下发辖内银行业机构执行。自2010年初实施以来,在四川银监局和各分局坚持不懈地督促下,各银行业机构根据“五十个严禁” 内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大了检查力度,逐渐规范了业务操作行为,大要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扭转了案防工作“靠运气”的被动局面。2011年,四川银行业机构实现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均为0,案件堵截和自查率100%的历史性突破。应该说“五十个严禁”对规范从业人员业务行为、防范案件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银行业机构业务不断拓展,操作流程不断优化和整合,以及银行在执行“五十个严禁”中遇到的问题和全国银行业机构新发案件暴露的新手段、新问题、新特点,反映了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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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五十个严禁”已经不能完全控制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去年7月以来,我局对银行业机构执行原《五十个严禁》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全国新发案件的新问题、新特点、新手段进行了全面分析、总结后,有针对性地对原《五十个严禁》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删、调整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反复六次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基础上,为了使修订稿更具有实用性,我们组织人员到部分银行业机构进行了认真调研,随后,我局各现场检查处、政策法规处和案防办又对修改稿再一次进行了认真讨论,集思广益最终印发了目前的《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版)》。
二、修订的总体特征
(一)保留了《五十个严禁》主体内容
实践证明,原《五十个严禁》针对各家银行业机构易发案的风险点提出了相关禁令,是银行从业人员的高压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各家金融机构先后按照禁令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总体上讲,原《五十个严禁》的印发和执行是必要的,严禁的主要内容是能够控制风险的,在此次修订中对主要内容我们也进行了保留和完善。
(二)延伸了《五十个严禁》覆盖范围
在本次修订中,根据我省银行业机构案防工作的实际,我们增加了批量代发工资业务,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长短款管理、网络线防护,网银业务、柜面转授权管理、违规放贷、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条款,对遵循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进行了严格约束,从而延伸了《五十个严禁》覆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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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三)增强了《五十个严禁》可操作性
为了使《五十个严禁》更能切合各银行业机构实际,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结合两年来辖内执行情况,进行了局部调整、合并和修改,使之更有利于各银行业机构操作执行,如对“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第一条和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这样既有利于机构实际操作,又有利于牢牢守住案防底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版)》在原“五十个严禁”基础上修改调整了25条、新增了5条,保留了20条,删除了1条,保持总体格局不变,调整了部分内容,将原有条款中笼统的内容使之细化,模糊的地方使之清晰,不全的地方更加全面,不便实施的地方更加便于操作。为了使“五十个严禁”施行范围界定更加明确,我们将原《营业柜员十个严禁》修改为《操作柜员十个严禁》,将原《会计主管十个严禁》修改为《授权柜员十个严禁》,这里的授权柜员包括了会计主管、柜面零售主管、营业主管,还包括了可以直接向柜面授权的各级管理人员等。
(一)操作柜员十个严禁
在本部分中重点修改了3条(第1、3、6条)、调整了3条(第4、5、8条)、新增了2条(第7、9条),保留了2条(第2、10条),其具体情况如下。
1、在修改条款中。⑴将原第一条“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修改为“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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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增加了“个人名章”内容,这是因为操作柜员个人名章属于禁止共用范畴,是操作柜员必须妥善保管的重要物品,是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⑵将原第三条“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修改为 “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私自调剂现金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增加了严禁“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私自调剂现金、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其中增加的 “严禁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是因为不相容岗位必须坚持分离和制约原则,这是银行柜面业务通过过程控制案件的基础;增加严禁操作柜员“私自调剂现金”是为防止操作柜员盗窃现金后,采取从其他柜员调节现金应付授权人员查库和碰库的情况发生。增加严禁“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员利用操作柜员预先加盖业务印章的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案。⑶将原第六条“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臵、重臵、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修改为“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增加了操作柜员“代客户申请、签收、操作业务”是因为操作柜员代客户申请、签收、操作相关业务手续,容易造成违背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恶意操作,为银行内部人员作案以及内外勾结作案提供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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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调整合并条款中,为了使禁止内容更加衔接、精练和清晰,针对操作柜员如何正确处理自办本人业务和代办客户业务问题和其他常规操作风险等方面问题,作如下调整合并。⑴将原第五条 “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内容同原第四条“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合并,调整为新第四条 “严禁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增加了“严禁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内容,主要是防止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下客户存款、偷划客户资金等行为;⑵将原第五条“严禁……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内容和原第七条“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合并,调整为新第五条“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⑶将原第八条“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和原第九条“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合并,调整为新第八条“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泄露或违规修改客户信息”。
3、在新增条款中。⑴在新第七条增加“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内容。2011年,内蒙古三家银行发生了无卡无折盗取客户存款的图雅案件。由于个人客户无卡、无折通过银行柜面取款或转账,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客户必须将卡号、存折号,账号、户名以及密码等信息告诉银行柜员。当柜员知道了这些信息后,在授权或复核不到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柜员盗支客户存款案件。因此,增加了“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严禁柜员“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主要是控制客户输入密码完成1笔交易后,柜员又误导客户再输入密码转走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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