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在新第九条增加“严禁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内容,因为数据包经过客户加密传递后,通过系统导出导入进行交易,银行工作人员不接触代发工资数据,更无修改代发工资数据作案的机会。
(二)授权柜员十个严禁
在本部分中重点修改了5条(第1、3、5、6、7条)、保留了5条(第2、4、8、9、10条),其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将第一条“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修改为“严禁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删除了原条款中针对编押的禁止条款,是由于各银行业机构系统自动编押已取代了人工编押,系统编押可以避免主观违规,故做出以上删除;同时增加了在授权或复核时必须“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要求,因为通过授权或复核人员对办理的业务重新核实客户真实意愿,增加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关口,能有效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预防诈骗和内部人员作案。我们将以上禁止条款界定为“办理个人支付业务”,是因为单位账户支付目前已广泛推广支付密码器,兼之验印、对账等多种防控措施,能有效防控风险,同时这样修改也具有可操作性。
2、将第三条“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修改为“严禁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增加了“严禁将个人名章交他人”内容,是由于个人名章禁止交给他人使用是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这在任何一家银行业机构都是硬杠子,同时增加了“严禁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的规定,因为任何银行业机构对转授权均有严格的规定和约束,不得随意进行转授权,必须按照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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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对规定对象进行转授权,避免出现不当授权等行为,故进行了相应修改。
3、将第五条“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修改为“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增加了“含现金自助设备”内容,是基于现金自助设备停用后柜员号必须及时注销,以防止内部人员挪用现金后利用停用的现金自助设备挂账,历史上已有部分案例暴露出了这个风险点;由于一个柜员仅有一个柜员号,故调离人工柜员的柜员号必须停用,可不作注销,待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再经申报批准后启用,鉴于以上原因做上述调整。
4、将第六条“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修改为“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将其中的“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修改为“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这样对外出碰库范围界定更为规范明确,要求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也必须实施碰库,防止内部人员直接盗窃现金或虚存现金后逃离营业场所。类似案件,在我省仍之全国银行业机构的历史上已不再少数。
5、将第七条“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修改为“严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操作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增加了“严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内容,其原因是干预授权柜员独立授权工作的往往是上级管理部门人员或直接领导,要求授权柜员必须抵制。同时,我们也给了授权柜员一把尚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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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使其更好的把关堵口。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在本部分中重点修改了5条(第1、3、4、6、10条)、保留了5条(第2、5、7、8、9条),其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将第一条“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修改为“严禁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授权柜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将其中的“派驻会计主管”修改为“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其原因是:由于各银行对会计主管的叫法不一样,我们将会计主管修改为授权柜员。授权柜员包括了会计主管、柜面零售主管、营业主管。另外,银行网点负责人不仅不能干预授权柜员独立履行职责,同样也不能干预操作柜员履行职责。修改的严禁干预内容延伸到了操作柜员。
2、将第三条“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修改为“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以及参与协助客户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个人经商等活动”, 增加了“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内容,是根据近年来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网点负责人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向民间借款,代借款人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帮助借款人再从银行续贷后偿还民间借款资金并从中牟利的问题增加了以上严禁内容。银行网点负责人一旦涉足从民间借款代还款业务,在续贷不能实现的情况,无法归还民间资金,网点负责人就会玩失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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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互联网上用关键词搜索,至少能搜索七八个支行行长跑路的案例。鉴于此,增加这些严禁内容是必要的
3、将第四条“严禁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修改为“严禁将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增加了“严禁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交给他人使用”内容,由于在银行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既是印章所有人真实意愿的表现,也是责任划分的依据,除按规定授权外不得交他人使用。
4、将第六条“严禁违规揽存”修改为“严禁违规揽存,违规发放贷款”,增加了“严禁违规发放贷款”的内容,这样把违规发放贷款这项禁止条款纳入了营业机构负责人严禁范畴将更加全面。
5、将第十条“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修改为“严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迟报或隐瞒不报”,将其中的“发生”改为“发现”, “拖延上报”改为“迟报”,避免产生歧义,在实际检查中便于掌握操作标准,出现“迟报”行为是不允许的,也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在本部分中重点修改调整了4条(第1、3、6条)、新增了2条(第5、8条)、保留了4条(第2、4、7、9、10条)、删除了1条(第八条),其具体情况如下。
1、在修改调整条款中。⑴将原第一条“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修改为“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外投入运行,自助设备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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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及网线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 增加了“严禁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线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内容,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裸露在外的网线及网络接口,非法连接专用设备拦截银行自助设备上传数据包,以达到盗窃银行资金的目的。今年年初,辖内银行曾发生一起科技含量很高的类似案件,这一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其教训十分深刻。⑵将原第三条与原第五条合并为新第三条 “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其中“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修改为“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是为了叙述条理更为清晰,表达意思更为准确;⑶将第六条“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修改为“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严禁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辖属部分银行业机构已将自助设备加钞、押运等业务实行外包的情况,外包公司人员结构相对较为复杂,如果对外包加钞不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全“以包代管”让外包公司人员操作,银行引发案件。
2、新增条款。⑴在第五条新增 “严禁吞没卡非本人领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吞没卡”内容,是因为目前一些中小银行机构对吞没卡管理相对薄弱,甚至在制度上存在缺陷,吞没卡如果不坚持本人领取,客户卡中的资金就没有安全,甚至为后期盗用客户银行卡埋下隐患,同时银行必须对吞没卡管理制订一整套制度并督促执行,否则容易引起纠纷甚至诉讼;⑵新增第八条“严禁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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