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告之声明及事实上之陈述,得主张数项法律关系,而其主张不明了或不完足者,审判长应晓谕其叙明或补充之。
(四)中国大陆
1、E8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2、“人身解释”5.2:“法院应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3、E3 “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并在庭审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5、E35:”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E34的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
四、基本准则
实务乱,几乎完全取决于自由裁量
1、因释明而使裁判结果发生逆转之盖然性较高时应阐明 2、阐明的基础应限于当事人已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的声明、陈述中有线索可寻方可阐明” 3、阐明不应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合理期待。 4、是否响应仍由当事人自决
五、粗略的分类
(一)消极的阐明与积极的阐明 1、消极的阐明
澄清不明了/矛盾/不妥等 2、积极的阐明
(1)关于变更声明的阐明 例,同时履行判决
(2)关于攻击防御方法的阐明
例,商铺案;留置权、时效抗辩。 (3)提示进一步提交证据
(二)关于事实的阐明与关于法律的阐明
六、一审违反阐明义务,二审发回还是自审? 有争议;
不宜强求一律.若不需要就事实重新调查,可考虑促使当事人合意由二审裁判。
七、错误阐明与过度释明 (一)如何避免错误阐明?
建议之一:往诉之追加的方向阐明(骆)
(二)对过度(且内容正确的)阐明似尚无良策
八、可否阐明诉讼时效已过? (一)不应阐明
1、时效制度的特质:灭权而非保权。而阐明的目的是为了保权。
2、立法者已经陷权利人于不利,司法者不可再为第二次不利。否则,法律的天平将过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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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3、如果权利人在诉讼中已经证明了其权利,则所谓“举证困难”的问题并不存在。 4、我国诉讼时效相对较短。 (二)比较法
Ⅱ、突袭性裁判之防止 案,停车费案:
案,P依买卖合同诉D,要求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自己未按约定交货是因为大雨冲垮了公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案,P请求判令D退还货款; D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D的梅菜供应商T指示由P主动将款汇给D,D收款后已如数交给T。 法院:P没有提供买卖关系的证据(仅有汇款凭证);D主张款是P给T的货款,DT间存在外贸代理关系,但证据均为复印件或传真件,因此不能采信。对此款,D未支付对价。因此,本案应是不当得利纠纷。判决:D返还P港币若干及利息。
一、突袭裁判的危害
1、侵害当事人的防御权 2、增加法院出错的可能
二、突袭裁判的类型 1、认定事实的突袭
案,“本案并无债权人省建行或信达石办同意变更或解除中阿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保证人变更 ” 2、法律适用的突袭
例,霉干菜案;例,停车费案。 3、推理过程的突袭
例,争点是有未约定每月付息1000元。原告从被告处每月受领1000(A)+ 被告曾到原告处说本月的利息请你宽限几天(B)→利息约定存在?——或许尚需其他事实,例如:被告曾对原告承认除此笔借款外二人间没有其他债务(C)。
三、防止突袭裁判的途径:公开心证——另一种阐明 (一)含义
法官将其在审理中所形成的心证及法律见解,在程序中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开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为什么要公开心证
1、传统猜谜现象易致突袭性裁判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提升程序的民主性,提升当事人对程序及其结果的信服度。 3、使当事人适度介入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完善自由心证机制。
“如果法官在判决前将其心证让当事人预测到,很难断言当事人必不能提出资料或意见,动摇法官的心证。”
4、有利于减少法官的错误 E35的缺陷:武断式阐明
5、有利于形成法之协同探寻结构
6、此种阐明更具双向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对法官的质疑。 主要向可能的败诉方阐明?或交替? 7、更有利于发挥律师(在野法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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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较法
1、德国;法国法 2、判后释法? 3、判决书充分说理?
——无法充分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
五、具体策略
1、至少应在辩论终结前公开心证。 2、应有弹性,不宜以断言方式开示 不必直言所提示的就是法官的观点 3、不可轻率,以免伤及司法威信
4、当事人情绪过激的案件尤应注意公开的方式,甚至考虑不公开
5、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不向当事人言明)也可作为一个可能的选项开示 6、开示后给双方发表意见、补充资料的机会 7、试办
☆不可将合议庭评议的情况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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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
第一节 客观范围之一:“一事不再理”?
● 本讲不述及诉讼系属中的“一事不再理”
一、引言
例,龟蛇粉案。
1、“一事”该如何界定?
2、法典C111中的“案件”如何界定?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 既判力客观范围:生效裁判遮断的事项的范围。 二、第一种范围: “主文说”
(一)原则:仅限于主文中的判断
例,前案:仅对原告是否侵权作了审理和判断。
例,船厂案:[前]P请求判令D1、D2支付违约金及修复设备损失费。驳回请求。[后]P请求判令D承担修理设备、赔偿损失等责任。一审:将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应视为认可,且投入使用已超约定保修期。驳回请求。二审认为属重复诉讼。——已对修理请求权作了审理和判断
例,本金之诉→利息之诉 1、空白主文?
2、“主文说”下实际有不同的排除范围
(1)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旧标的说
(2)原告提出的的请求(去除实体性)——新标的说
排除请求权竞合下的再诉,排除基于不同法律理由的再诉。 例,停车费案
例:D原系P员工,5月底进入D1工作。5月16日,P出具一张金额为3万元,未载明用途的支票给D,D于同日向P出具收条。后D将该款解入D1帐号,款项到帐后,D将3万元提走。对此3万元,P在帐册的付出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收款,摘要为代垫张医药费。
[前] P以借款为由诉D,要求返还款3万元。原审法院认为P提供的收条不能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驳回请求.P未上诉。
[后] P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D、D1返还3万元。D称3万元是P奖励,但D未能提供充分证据。D1称3万元由D提走。法院判令D返还3万元。 3、确认之诉下多个事实理由与主文无涉
例:X诉请确认对甲地之所有权存在,理由:继承取得;时效取得 (二)例外
关于抵消抗辩的实体判断也有既判力 但仅限于主张抵消的那部分金额 (三)问题或缺陷:分割诉讼/重复诉讼
1、第一种分割诉讼:请求权竞合下的重复诉讼 新说可禁此
2、第二种分割诉讼:以不同的法律理由(并非竞合)再诉 新说可禁此
案,P将设备交D1运往山东,但D1又托D2运输,D2将设备扣下。P请派出所主持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P代D1支付25万后,D2即将设备运至目的地。P又向D1出具承诺书:不追偿代付款。 [前] P要求判协议无效,D2返还25万元。理由是违背真意。被驳回请求。[后]P要求撤销协议,并要求D2返还25万元,理由是显失公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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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就同一法律关系下数个非竞合的请求(权)分别进行诉讼。 例,一次事故中损失100个物;
鼻子与眼镜;修理费0.8、医疗费3万、残疾补助金20万; 一合同下的沙发与电视 案,客车与摩托相撞。P以前案遗漏主张医疗费1万元和伙食补助费3000元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D1称P在前案对上述费用没有提出请求,应视为放弃。保险称P重复起诉。一审支持原告请求。二审:P在前案确实已就1万元医疗费表示保留诉讼权利,原审予以支持恰当。至于伙食补助费3000元,系于前案起诉前已经发生,但P在前案并未主张,而P对未主张的辩解理由亦不充分。所以,P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4、第四种:就同一事件下数个非竞合的请求(权)分别进行诉讼。 例,龟蛇粉案。
(四)情有可原的分割诉讼 1、可分合同(标时)
只针对过去有缺陷的分批履行起诉 “累积的违约规则”?
2、客观情况变更(本就为主文说所容) 例,执行中发现物已灭失
3、同一法关下有合理顺序的不同请求权(标时) 例, [前]请求继续履行[后]请求确认合同解除 4、人身伤害及后遗症(标时) (五)“主文说”的持有者 1、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
三、第二种范围:事件下本可提出的所有请求 (一)排除范围
已经或者应当在“案件”中提出的一切争议或请求。 “家庭作业”
案,[前]P诉D“返还工程款”,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一审驳回。上诉后又撤诉。[后]P诉D侵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称是不同案件。二审认为:P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相同,即P是为了解决其于**年向D汇付200万产生的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 例,前诉左灯,后诉右灯。 (二)支持者 精神司解? (三)优点 (四)缺点
1、排除范围可能超过实际争讼的范围——不意打击 2、对制度配套要求很高
3、界定“事实/事件”有时并不容易
案:P诉保险履行支付义务,胜。再诉,求给付其因为前次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并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例,粉案
“交易”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的自然群体或者共同的内核。” 考虑因素(1)在时间、空间、起源或者动机上,这些事实之间是否密切(2)它们是否形成了一个便利的诉讼单位;以及(3)将它们作为一个单一的交易进行处理是否与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商业实践相吻合。 四、第三种排除范围:将使“先前判决灭失”的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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