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心理辅导

2020-02-22 14:35

一、学校心理辅导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中立原则

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要尊重求助者的价值信念体系,不要以自己的价值观念为准则,对求助者的行为准则任意进行价值判断。尽管人们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会不太一致,但心理学家都一致同意尊重求助者的价值准则,辅导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求助者强行灌输某一价值准则,或强迫求助者接受自己的观点、态度。

价值中立原则既是辅导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目前辅导实践尤其要注意的。辅导的涵义、辅导本身的人际互动性、辅导者和求助者之间人际关系的性质以及辅导的根本目标是自助等都决定了辅导者在辅导工作中,要尊重求助者,置求助者于平等的地位,而不能利用专家或助人者身份所带来的优越感来强迫求助者服从自己,尤其是遇到求助者的价值观与自己的相冲突的时候,要暂时放下自己的价值观体系,认真倾听,了解求助者的态度、观点,在准确了解的基础上,予以接纳和理解,然后再进行分析、比较,引导求助者自己来判断是非,最终作出自己的抉择。对求助者的那些与心理辅导问题无关的价值观体系,比如求助者的喜好、审美观、生活方式等,辅导者可以不欣赏、不赞同,但也没有必要枉加评判和指点,更不要好为人师要求求助者改变。在目前的辅导实践中,辅导者,尤其是学校心理辅导员往往“是非清晰、爱憎分明”,遇到与自己价值标准不一样的求助者,很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滑向辅导即是一种教育的倾向,而没有充分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直接造成了辅导者和求助者之间的情绪对立和冲突,使得辅导过程匆匆结束,既损害了求助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心理辅导的声誉。

当然,价值中立原则不是不要价值准则,更不是要辅导者去赞同和迎合求助者的价值观念。相反,辅导者必须有非常明确的价值概念,并且对此心中有数。只有如此才能在实践中对自己的价值信念体系给求助者施加的影响有足够的预见性,并在求助者自愿的前提下,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价值观影响求助者。 (二)信息保密原则

信息保密原则是指未经求助者同意,辅导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求助者的一切辅导信息。几乎所有的辅导者都同意,信息保密原则是心理辅导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有的甚至称它为心理辅导的“生命原则”。有违这一原则,辅导工作将毁于一旦。

信息保密原则之所以提到如此高的高度,一方面是因为求助者是基于对辅导者的信任和辅导者将为自己保密的前提才来寻求帮助的。在辅导过程中,求助者不可避免地要谈到自己的个人资料、生活情况、内心深处的隐秘,如果没有足够的信任感和内在安全感,辅导者和

求助者之间的交谈将流干表面和形式,不能深入到内心,也就不能满足辅导的需要。另一方面,从反面说,如果辅导者违背了为求助者保密的原则,将直接损害求助者的利益。即使表面上没有直接或外在利益的损害,即使求助者的名誉没有受到损害,但实际上已经损害了求助者的尊严,有可能使求助者不再信任辅导者,不再信任心理辅导,甚至不再信任任何人,其结果是求助者“旧伤未愈,又添新伤”,后果十分严重。

尽管信息保密原则受到如此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完全做到却并不容易,甚至不时有违规的事件被报道出来。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辅导者对保密的范围理解有误,认为只要将求助者的姓名等背景资料隐去就算是保密了,殊不知求助者的一切信息,包括会谈内容、辅导者通过观察或心理测验所获得的信息都属于保密的范畴。二是在课堂教学和科研论文中引用案例资料,保密处理不够严密导致他人可以对号入座。三是辅导者面临某些方面的冲突和压力而致使自己有意无意地泄密。如果不幸碰到有关人员对辅导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那辅导者所面临的压力和冲突就会很大。比如学校心理辅导员在面对自己的领导和学生家长时,没有处理好对学校和家长负责与为来访学生保密之间的关系,或是屈从于领导和家长的压力而未尽到保密的职贝。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遵从这一原则,辅导者必须对以下几点予以特别重视和注意:

(1)辅导过程中所获得的求助者的一切个人信息都属于保密的范畴;

(2)辅导机构和辅导者个人在记录、保存和处理求助者信息档案的过程和行为都应该有明确、详细的保密规定和要求,如不能将辅导档案带出辅导室,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或轻易地接触或查阅辅导档案;

(3)不能将求助者的信息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话资料;

(4)在课堂教学、科研论文或案例研讨中引用有关的案例资料,必须加以适当的保密处理,并避免涉及与主题无关的个人隐私资料;

(5)在学校心理辅导工作中,辅导者要审慎处理为学生保密及与校方和家长合作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保护来访学生的利益。

(6)在某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如有必要,辅导者可以向有关机构或个人,适当披露求助者的信息。这些特殊或紧急情况包括求助者自杀、伤害他人以及破案、法庭调查等,在这些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辅导者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选择恰当的方式和披露范围。 (三)方案守法原则

方案守法原则是指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和求助者共同制定的辅导方案不能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的内容。

之所以提到这一原则,一是提醒辅导者注意不要片面理解以求助者利益为重、尊重求助者等辅导信念和准则,无原则地迎合或迁就求助者,对求助者的要求有求必应,而应确保辅导目标和方法定格在合乎法理和伦理的准则范畴内;二是提醒辅导者作为个人要在法理和伦理方面做一个合格公民,注意自己的示范作用。

在辅导实践工作中遵从这一原则,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求助者在辅导过程中陈述了自己明显的犯罪行为或犯罪意向,如杀人、放火、盗窃、强奸等等,无论是已有事实还是行为意向,辅导者都要有明确的态度,或劝其自首,或报告有关机构或个人;

二是如果求助者的辅导要求有违社会公德,辅导者有必要向求助者明确指出其中的利害关系,清楚表明自己的态度,引导和帮助求助者辨明是非,从而做出正确的行为抉择。例如,一个学生求助者在辅导过程中谈到他的室友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多次谈话和抗议也无济于事,碍于情面,他没有报告老师,于是想到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妙招”,可是又发现自己胆量太小、心虚,因而请辅导者训练自己的胆量。对此,辅导者应正确把握辅导的目标和方向。 (四)真诚尊重原则

真诚,即“真诚可信”,它是指辅导教师与来访者赤诚相见,坦率地表示自己的看法,诚心诚意地帮助来访者摆脱心理困惑,从而使当事者产生可信。可靠的信念。这是个别辅导取得成功的首要条件。

尊重,即“尊重事实、尊重当事者”,它是指辅导老师要尊重当事者的人格,尊重当事者的真实问题。当事者一般都受过一定的心理挫折,他们的自尊心受过伤害,或者受到伤害的威胁,感到无人能理解他们的痛苦,才来辅导室寻找帮助的。如果辅导老师能够尊重当事者,这个尊重的本身,就是一帖“良药”。有的来访者到咨询室痛契了几次,他们的悲痛情绪得到了宣泄,“心病”就不治而愈,因为她感到咨询者尊重她,理解她。

当事者带着心理问题,前来寻找心理上的帮助,对辅导教师是抱有一定的期望的,但是与辅导教师过去又不相识,对辅导教师是否能真正帮助自己又有些疑虑,这是一种矛盾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辅导教师对当事者赤诚相见,就有可能使当事者的顾虑初步解除,从而向辅导教师畅开心扉。要做到这一点,辅导教师对当事者必须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当事者的心理问题是可以帮助的,他是诚心来寻找帮助的,是对我的信任。辅导教师要尽力帮助当事者体会到辅导者的诚意,才会对辅导教师产生可信的感觉。古语日:“诚则灵”。有了这种真诚可信的感觉,个别辅导就有一半成功的把握,另一半则要靠辅导教师扎实的辅导技术

与技能以及丰富的阅历,敏捷的思维。

尊重当事者,要在聆听当事者的诉说时适当地运用开放式或闭锁式的提问,并且注意与当事者保持适当的距离,面部的表情,眼光的接触,身体的姿势等一系列非语言的体态,使当事者感到自如、舒适。

要尊重事实,通俗来讲就是尊重当事者所需要的心理帮助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辅导教师要运用扎实的心理学基础,丰富的生活经验,仔细的观察能力,认真地从来访者的语言与非语言行为中觉察出当事者的心理问题,在辅导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切忌主观武断。否则,就达不到辅导的目的。这好比医生认真地诊断病人的毛病一样,病症找准了就能对症下药。当事者的心理问题找对了,辅导工作就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五)理解原则

理解的意思是能体验他人的精神世界。就好像是自己的精神世界一样。

很多人会曲解理解与同情,往往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混淆,其实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情”只涉及到对方感情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帮助。而理解则要进人对方个人的精神世界。理解原则要求辅导教师进人当事者的精神世界,就如进人自己的精神境界一样,要求辅导教师理解和分担当事者的各种负荷能力。为了更好地区别同情和理解,下面举一例来说明。当一个当事者谈到自己在班级里当众被辱一事时说:“我当时真是气极了,真想拿把刀把他捅死,我也不想活了。”

(同情)辅导教师:“你告诉我,他是谁,我去找他算账,帮你出一口气。”

(理解)辅导教师:“在当时的情况下,你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你是不是感到这件事对你的伤害太大了?”

显然,前者,辅导非但失败,辅导教师还可能犯法。后者,既表示理解,进入了当事者的精神世界,又清醒地保持辅导教师的角色。因而同情与理解是有原则的区别,有的学者将理解翻译成“同理”,也有的译成“共情”。“‘同理”与“共情”到底是什么,这儿不作深究,只要能把握好与同情的区别就行了。 (六)整体原则

做事情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有一个预先的框图,来引领、指导、统筹我们做这件事情。辅导也是如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整体的原则概念。

所谓辅导咨询的整体原则,是指辅导教师要用系统论观点指导辅导,注重来访者心理素质与心理问题的整体联系,个体心理与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内在联系。辩证唯物主义

告诉我们:整个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孤立的事物是没有的。人的心理障碍既与人的整个心理活动有联系,也与社会环境、家庭影响、学校教育有联系。辅导教师对当事者必须要有深人的、通盘全面的了解。例如,当事者有学习障碍,就要了解他的智力情况/智力因素,学习习惯,居住环境,家庭中父母受教育情况,父母关系,父母教育方式,师生关系,交友等方面的情况,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当事者心理障碍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才能正确地对当事者进行心理上的帮助,才能取得心理辅导的效果。整体原则,并不是平均使用力量,也不是辅导教师走出辅导室去改造社会环境,而是为了通过全面的了解情况后,分析出当事者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从而调动他们的内在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效地帮助当事者克服心理障碍。 (七)差异原则

如同世界上找不出两片一样的叶子,辅导对象也都是不同的,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这样,辅导的时候就要注意差异对待,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差异原则”。在进行此那个辅导的时候,要注意对象的个别差异,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也是心理辅导的活的灵魂。心理辅导要有成效,必须对当事者作具体分析,否则就是瞎子摸象、对牛弹琴,心理辅导则一事无成。

差异原则要求辅导教师从当事者的年龄、性别、语言、体态语言、智力情况、非智力因素、学习成绩、人际关系等方面人手,找出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及他们的心理障碍。辅导教师还要根据每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谈话口气、体态语言对当事者作出不同的辅导建议。

每个当事者都有自己的一个神秘的心理世界,辅导教师要用心去区别。只有区别清楚,才能正确帮助当事者排除心理障碍。

(八)自律原则

自律原则源于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的“个人中心疗法”。因而自律原则又称“当事者中心原则”,它是指辅导教师帮助当事者挖掘出自己的心理潜能,来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每个来访者身上都蕴藏着丰富的心理潜能,咨询者的责任是帮助来访者将这些潜能发掘出来,形成一股强大的积极的内驱力排除来访者一时出现的心理障碍。

罗杰斯认识到自我意识在心理失调者身上表现出来的重要性时,提出的一种治疗方法,称为“非指导性疗法”。这个原则是现代心理咨询所极重视和讲究的一条原则。自律性符合哲学上关于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原理。咨询者不是把来访者看作病人,而是看作朋友。咨询者主要不是为来访者开药方,而是同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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