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经生产考核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生产考核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科研单位也要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设计、科研单位做好如下生产考核的准备工作:
一、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设计、科研等单位参加的生产考核工作组,编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二、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计算公式、基础数据; 三、查找可能影响考核的隐患和问题; 四、教正考核所需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五、准备好考核记录表格。
第三十条 生产考核应在装置满负荷或高负荷持续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一、影响生产考核的问题已经解决;
二、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连锁已投入使用; 四、分析化验的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五、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储备量能满足考核时的需要;
六、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的参数要求;
七、上、下游装置的物料衔接已落实,产品、副产品等的出厂渠道已畅通。
第三十一条 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除应具备第三十条的条件外,中外双方还应共同确认计算公式、分析方法、计量仪表、考核时间、记录数据等。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考核内容 一、装置生产能力; 二、原料、燃料及动力指标; 三、主要工艺指标; 四、产品质量;
五、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连锁投用情况; 六、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七、“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八、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九、设计和合同上规定要考核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考核的时间一般规定为72小时。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由建设(生产)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的各单位签字。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考核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生产)单位与总承包、设计、科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协商解决,一般不再组织重新考核;达不成协议时,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决或重新确定考核日期,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二、引进装置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载入考核协议书附件,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按装置或项目写出生产总结,并报总公司工程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本规定中各阶段的职责,按其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代行建设单位的职责按其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附件
附录一《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生产准备工作是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的内容之一,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抓早抓好,使生产准备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应在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半年内完成,并上报总公司工程部备案。 具体编制提纲如下: 一、组织准备
生产准备的组织机构设置应始终贯彻总公司关于改革工厂设计模式的精神,按新厂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设置试车和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二、人员准备
1.根据审批的定员,编制劳动力配备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1)人员类别、来源、素质要求;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调配到岗时间。 2.人员培训
(1)人员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2)人员培训方法与步骤,一般按基础知识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对口装置(厂)和出国实习、参加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现场练兵、计算机仿真培训等阶段进行。 (3)培训单位的选择及安排。
(4)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5)各培训阶段及各类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 (6)编制人员培训总网络计划及阶段计划。 三、技术准备
1.技术资料、图纸、操作手册的翻译编印; 2.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3.编制各类综合性技术资料; 4.编制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编制大机组试车和系统干燥、置换及三剂装填等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系统吹扫、气密及化学清洗方案。
6.编制储运、公用工程、自备发电机组、热电站、锅炉、消防等试车方案; 7.编制总体试车、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方案; 8.计算机仿真培训技术装备;
9.国内外技术资料编制(翻译)出版计划; 10.各种试车方案的编制计划; 11.技术准备总体网络计划。 四、物资准备
1.主要原料、燃料及试车物料; 2.辅助材料、三剂、化学药品; 3.润滑油(脂);
4.备品备件国内外定货计划,进口备品备件测绘、试制安排;
5.引进装置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气样,润滑油(脂)国内配套情况; 6.生产专用工具、工器具、管道、管件、阀门等; 7.安全卫生、消防、气防、救护器材、劳动保护等; 8.运输车辆、铁路、码头; 9.生产记录、办公及生活用品; 10.通讯器材,包装材料; 11.其他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