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审议《调整全市人防工程
建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请示
温人防办〔2015〕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抓好当前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温政办明电〔2015〕18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办经多次座谈、论证、听取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制的《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上报市政府,呈请审议。
附件:1.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2.《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起草说明
3.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温政发〔2008〕34号)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联系人:郑丽州,联系电话:13695800808) 附件1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14年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城市建设的实际,现就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温州是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瑞安、乐清、永嘉、苍南、平阳、泰顺、文成、洞头是省政府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市级(含三个区及市级功能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温州市所辖县(市)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个人)可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四部委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的四种情况除外]:
(一)按一次性规划的人防应建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内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人均掩蔽面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标准的。
三、本通知2015年*月*日起执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温政发〔2008〕34号)即行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月*日
附件2
《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因形势发展变化,原温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温政发〔2008〕34号)(附后)已难以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关于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更好地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今年6月30日第三场“电视问政”中
“小微园建设如何提速”所涉及的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企业主希望我办出台相应的人防优惠政策,以及最近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表要求,我办党组专题讨论研究,全力支持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支持小微园建设和工业企业建设发展,亟待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作出补充完善,急需在人防行政审批政策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根据人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历年的审批实践,经反复斟酌讨论,我办起草了《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8月7日,市政府吕朝晖副秘书长召集了国土、规划、财政、法制办、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府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研究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我办结合此次专题会议上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关于调整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二、需要说明的五点调整内容
(一)关于十层以下及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首层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问题
因国家及省对6B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规范不全,导致该政策从2008年到现在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国家人防办最新版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取消了6B级防空地下室政策。故此次修改我们也相应取消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政策。
(二)关于市级及县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人防修建比例的问题
按2008年的政策,开发区等人防工程修建标准:不管是否大于2000平方,均需按比例修建;县里的开发区等需按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县里其它地区按2%,两者执行标准不一致)。因开发区、高教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不明确,各县(市、区)一直难以执行。现将开发区等人防工程修建标准调整为与市、县同级的其它地区一致。
(三)人防应建面积800平方(含)以内同意易地建设的问题
人防法律法规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要求是“应建必建”,不得收费。但很多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较小,如果按人防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建设成本高,且小面积的人防地下室利用率低,从实际情况看,建设单位都要求申请易地建设。
尤其是一些小微园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及学校教学楼项目,按人防政策要求,易地建设可免缴或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但应建人防面积多少平方米以内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国家和省里没有明确统一。现参考四部委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结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的有关人防工程战技要求所明确的人员掩蔽工程最小防护单元面积1000平方米、及参考《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送审稿)、省内兄弟城市做法,现要求统一规定为800平方米,以便更好地为建设单位减负。 (四)工业项目允许易地建设的问题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人防结建范围。省人防办对工业项目允许易地建设的现有相关政策不一致。依据计价格〔2000〕474号和浙人防函〔2012〕20号,以及更大力度地为温州市的工业企业减负,规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不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同意易地建设,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设有地下室的工业项目,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兼顾人防地下室。
(五)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满足要求后允许易地建设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送审稿),所有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人均掩蔽面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标准的均可申请易地建设。考虑到住宅类项目同意易地建设容易引起业主与房开的纠纷,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文件精神,人防部门需严格易地建设审批。综上考虑,现允许非住宅类项目满足上述规划要求后可申请易地建设,这样对促进市的一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非常有帮助。 附件3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温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修正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温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已于2007年12月废止。为保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温州市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四、温州市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各县(市)为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各地、各部门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按照《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