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研究(上传文档)(3)

2020-03-26 20:29

表演的特点确定其权利归属。

1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演出。对于这类由演出单位主持,提供物质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表演,表演者权利应属于演出单位。

2演员为完成所在演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作的演出。此类演出属演员的职务行为,可定为职务演出,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利中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属演出单位所有。

3演员受演出主办者聘用所作的演出。这种受聘的演出,演员按约定的演出场次、演出期限或演出剧目进行,主办者则按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这类演出的表演者权利归属可参照/职务演出,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演出主办者则可享有表演的播放权和录制权等财产权利。

4演员个人性质的演出和演员合伙性质的演出。这类演出的表演者权利应属演员所有或参加演出的演员共有。 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改革措施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明确不仅是对包括作品使用人在内的社会生的应当构成合理使用的典型情形,增强合理使用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我国特殊国情下法官滥用该制度的可能性。申言之,我国未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41、制定合理使用一般条款

借鉴衡量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一一三步测试法,考察三步测试法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以及WCT和WPPT中的相关规

11

定。为取得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当借鉴三步测试法,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在特定的特殊情形下,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和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的前提下,使用人可以对版权作品进行使用,该项使用无须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合理使用适用条件的严格和明确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利于明确有关版权的产权关系,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应当将此款中的“欣赏”删掉129]。另外,有些合理使用并不一定要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的相关具体情形应当不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确立判断合理使用的模型借鉴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合理使用判断的相关考量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之性质;(3)从整体上看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第四、确立版权人故意阻止合理使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版权人明知使用人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阻止这种使用,包括采取发出警告信或者采取诉讼措施或者在媒体上登载等方式来侵犯第三人的使用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情形都应当承

12

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42·具体修改的条款

综上,我国著作权法应作以下修订:改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四章(合理使用权和权利的限制),增加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规定为第22条,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为第23条,改原第22条改为第24条。增加规定版权人阻碍行使合理使用权的责任为第25条。修订后的条款应为:“第四章合理使用权和权利的限制第22条在特定的特殊情形下,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和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无需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性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23条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之性质;(3)从整体上看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第24条特别在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构成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仍应遵守第23条的规定:

(一)为私人目的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为使计算机程序能够运行或者为备份的需要,临时复制某个计算机程序;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

13

用他人作品;为批评、评论他人作品而对其进行滑稽模仿,在模仿作品中对原作品的使用应当与滑稽模仿的目的相适应;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才民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成者少量复制他人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时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4

第25条如果版权人故意阻碍合理使用权的行使,应当立即停止这种阻碍行为,并为合理使用的正常进行提供协助。”

参考文献:

【1】. 卢海君“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载《科技与法》

【2】. 林 烨“表演者权片论——关于表演、表演者、表演作品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9月第19卷第5期

【3】.原晓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表演者权利研究》”2006年4月

【4】. 李菊丹“表演者权保护研究”,载《知 识 产 权》2010年3月第 20卷总第 116期

【5】.于玉“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2007年3月

【6】. 李永明“试论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和地位”,载《杭州大学学报》1993年9月第23卷第3期

【7】.于玉、纪晓昕合著“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论坛》2007年5月第3期(第22卷,总第111期)

【8】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第五版第82页

15


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研究(上传文档)(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管理学原理(模拟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