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核事件应急管理体制(3)

2020-03-27 04:49

取样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事态报告。

2. 地方政府应急部门。 美国地方政府的情况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已经形成核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地方政府主要是本辖区或者临近区域内建设了民用核电站的县,或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安全保卫任务重的大县、大都市的政府。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San Luis Obispo)境内有两座民用核电机组,县政府的应急服务办公室及本县所辖的各市制定了统一的核事件应急计划。 在美国第一大城市纽约,市政府设立了直接向市长报告工作的紧急措施办公室(NYC-OEM)。 这个办公室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掌控全市各种事故的情况,监督应急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工作状态。如遇重大灾难性事件(包括核事件)发生,该办公室便启动专用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汇总信息、形成决策、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行动。

3. 民用核设施运营机构。依照联邦法律和监管机构规章,美国所有民用核电站都必须做好准备,应对任何有可能造成核辐射泄漏的事故。应急指挥和抢险工作的参加者包括管理人员、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支援人员,每一座核电站的应急队伍至少要由200人组成。 核电站以及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应急组织与响应能力是整个核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基础,受到联邦紧急措施署、核管理委员会及所在州政府的严格审核与多重支持。

三 核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条”、“块”分工负责

美国核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建立在事先拟就的周密计划上。《国家应急框

架计划》(NRF)指出,计划是“国家应急准备的基础”,而联邦层面的计划更加侧重于发生几率小但后果严重的事件。 当美国遭受核恐怖攻击或者由于恐怖袭击引发重大核事件时,国土安全部将在美国总统的领导下依照法定授权协调国家应急计划中规定的响应行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捍卫国家安全。另外,若干有能力、有资源对本系统突发核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联邦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SA)等,都对核事件制定了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一旦本部门管控的核武器、核设施突发紧急情况,这些机构就要依法担负核事件应急响应的领导职责,并与联邦辐射监控与评估中心、其他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地方政府进行通力协调。以国防部为例,各个军种对各种核事件都拟订了整套的应急预案。如2002年3月美国陆军公布了新版的核武器事故及其他核事件应急操作指南。 2005年2月,国防部公开发布了长达342页、适用于所有军事单位的《核武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修订版)。

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包括土著部落地区政府)而言,核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重点是民用核电站事故。1979年三哩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不久,卡特政府将民用核电站场外应急准备的指导责任从联邦核管理委员会分离,移交给联邦紧急措施署,以便在发生核电站事故时更有效地协调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如警察局、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消防队、医院、运输部门等)的行动,核管理委员会则保留对民用核电站场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的监管权。为防止扯皮和厘清责任,这两家联邦机构专门就此签署了详细的备忘录。 各级政府和民用核电站运营方在制定应急计划、进行相关准备、发起或终止应急响应时,必须遵循这两家联邦机构发布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即《民用核电站应急响应计划的制定、评估与应急准备的标准》 以及其他有关联邦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对各级地方政府与民用核设施应急计划的要求

联邦政府规定,美国所有联邦以下层级的政府机构、民用核电站的核事件应急计划必须涵盖16个方面的内容。联邦法律和有关的政府文件对这1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极为复杂、全面,相关内容足有上千页,在此无法详述,笔者只能尽量用最简洁的语言概括如下:

1. 组织分工。所有涉及应急计划疏散区域 的州政府、地方政府、核电站运营方、工商企业和其他支持性机构都要有清晰的应急指挥流程、职责划分和平滑衔接。

2. 场内应急。民用核电站的场内应急队伍必须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充实、分工明确、反应有力、随时待命并能与场外的应急支援体系配合。

3. 应急支援。核事件发生时对场外支援力量的请求,尤其是对联邦核应急力量介入的请求必须及时、适度且能有效利用资源、实现良好的合作。

4. 应急分级。所有核事件应急状态划分为4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发现异常(Notification of Unusual Event)、应急待命(Alert)、场区应急(Site Area Emergency)和总体应急(General Emergency)。场区应急和总体应急都属于重大核事件,其中总体应急意味着核电站周边的居民要立即按预案进行疏散。

5. 应急通报。民用核电站必须在进入应急状态15分钟内向有关机构通报情况,通报中应包括14个方面的信息(如预计核辐射泄漏量、是否需要场外支持等),这些信息通过预先设立的应急通联节点和一定程序扩散到所有参与应急准

备计划的单位。如需进行疏散,相关通报和疏散指引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方式(包括防空警报、广播电视等)在15分钟内覆盖核电站周边半径5英里(约8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在45分钟内覆盖半径10英里(约16公里)应急计划疏散区内的所有居民。

6. 应急通讯。所有应急计划的参与方,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具备多重方式的全天24小时通讯联系能力,并对在用和备用的应急通讯系统进行定期测试。

7. 宣传教育。对核电站周边居民的教育涉及对核知识的介绍、核辐射自我防护方法、紧急疏散路线图、避难所位置与设施、学校和幼儿园的疏散方法与程序等。所有应急计划参与方都要为媒体工作提供便利并设立发言人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及时和准确,并协手消除谣言、澄清事实。

8. 应急设施。各级政府均应设立拥有备用电源的应急指挥中心,相关组织必须设立核辐射监测站网点,并对所有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9. 场内评估。核电站须有相应技术能力,依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对场内事故的性质、核辐射泄漏量进行分析评估。

10. 应急防护。核电站及其他相关组织要就所属人员的辐射防护、装备和紧急疏散做出预案,并对应每个应急级状态的级别分别形成人员防护与疏散机制,就疏散路线、运输工具、特殊人群(幼儿园儿童、学生、住院病人、残疾人和监狱犯人)疏散、交通管控以及疏散人员的安置、管理和食品安全,污染清理等做出周密安排,规定抗辐射药品(如碘化钾)的分发、使用和相关决策程序。

11. 辐射控制。对应急抢险人员设定接受辐射的限制,提供便携式辐射测量仪,强化对事故现场核辐射水平的监控,针对应急人员准备轮班方案以及保护、急救、供应和消除辐射污染的措施。

12. 医疗卫生。为应急抢险人员和受核辐射伤害公众服务的主要医疗卫生机构和后备医疗机构均应距离核电站至少15~20英里(约20~32公里),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各签约机构要准备详细应急医疗计划和相应设备,并至少有一名医生能够监督对核辐射病人的评估与治疗。每个州还应该列出本州及相邻州的全部核辐射医疗卫生支援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的清单,并就核辐射污染控制、病人转运、通信联络、病人监护等做出妥善安排。

13. 恢复措施。应急响应初期之后,应急抢险工作视情况经一定程序进入恢复和人员重新进入疏散区阶段。各级政府及核电站运营方应采取措施应对安置居民、解除封锁、监测环境、清理现场等事项。

14. 演习演练。所有参与应急准备计划的组织必须遵照联邦政府《国土安全演习与评价计划》(Homeland Security Exercise and Evaluation Program, HSEEP)的标准和程序每6年举行一次总体应急演习。核电站运营单位每两年演习一次。各种单项演练(drill),如通讯演练、防火演练、核辐射监测演练、救护演练等分别按月、季度和年定期进行,其中州和地方政府的通讯联系演练要每月进行一次。

15. 应急培训。应急准备计划中各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应急主管官员、抢险队员等)都要参加联邦机构或州政府主办的培训,培训过程要做到课堂教学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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