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业务基础知识及实务操作

2020-03-27 04:53

保税区业务涉及的知识很多也很复杂,我这里只是结合平时的业务,将比较常见的保税区业务进行梳理,和大家一起分享以求加深大家对保税区业务的理解和掌握。 一、保税区概念

1、狭义定义: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的特定全封闭区域。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和不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内。如再出口不需交纳出口税,输入国内市场销售,必须交纳进口税。

2、广义上,有些国家的保税区也有类似自由港、出口加工区的作用。我国为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出口贸易,设置的保税区类似于后者,即为外商和国内企业商品提供保税仓库(储存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国外原料,如塑胶粒)、分拨和投资加工转口或研究开发方便。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

二、常见的保税区物流业务基础知识

1. 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分两种情况申报。 (1)、经营性货物实行备案制:即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的货物进入区内仓储、境外企业委托区内仓储的货物及区内加工企业自用的生产用零配件及原材料等,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备案清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如国家有特殊管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此时企业付汇时需要出具的就是备案清单。 如下图

(2)、自用进口物品实行报关制:区内企业自用的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产设备等予以免税,按减免税报关手续向海关申报。因此有的保税货物付款时也不一定就有备案清单。

这里还要说明的就是有的企业进口一些零部件的时候为了简化手续并且可

以节省一部分成本,他会将货物同其他企业的零部件装在一个集装箱,统一在海关进行备案登记手续,此时也只有一个提单,这样企业付汇时还需要向海关进行单独的报关,让海关出具报关单和付汇证明联。这种关单和付汇证明联样式和区外正常贸易的很类似,但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它的启运国是中国,境内目的地是保税区,如下图:

所以有关单的货物也不一定就是进口核查项下的货物,关单是分很多种的,即使是有备案清单的企业,保税区海关还会为企业出具一份报关单,不同是报关单上会盖有”仓储凭证”的章,也就是保税区企业常说的“仓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报关单。包括下面实务操作中提到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需要企业提供的凭证除了合同发票外可以让企业提供带有保税区仓储凭证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另外一方的进口报关单。

2、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境外

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如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物资分为两大类:即实行进口报关制的货物和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临时出区的货物。

(一)进口报关货物,从区内出区的进口报关货物,必须由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区申报进口时,经由区外贸易公司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区内贸易公司将境外货物运进区内仓储时作为备案清单上的收货人,同时区内贸易公司将这批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时,也可成为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

(二)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临时出区的货物。

1、出区维修:临时出区维修的货物由货物所有人事先向保税区业务监管科申请,查验科凭申请报告批注盖章验放。货物进出区完毕后,货物所有人凭有效单证向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2、临时出区展示货物:临时出区展示的货物需提供货物税款等值的银行保函

进行担保,并经海关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出区展示和货物的相关返区手续。

4、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分两大类:即出口报关货物和实行备案制的进区货物。

(一)出口报关货物,必须由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非保税区出口至保税区的货物,区外企业(无进出口权的需委托外贸公司)按照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办货物进区备案手续。

(二)实行备案制的进区货物。

区内企业在国内非保税区采购的自用物资(包括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产设备)进区时实行备案。 三、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2008年1月1日起,区内企业到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必须出具年检有效的新版《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1.开户业务

(1)、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区内企业必须开立相应外汇账户。具备国际结算经营资格且被准入外汇账户交互平台的支行均可开立保税监管区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2)、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直接在我行办理。

(3)、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账户核准件办理。

(4)、开户行应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5)、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交互平台系统管理。

(6)、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收汇、付汇、结汇、购汇均应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区内企业账户收支按照其账户性质的收支范围界定,区内企业不得借用他人外汇账户,不得代他人收付、保存外汇资金。

2、外汇资金管理 (一)经常项下外汇交易

(1).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直接从境外进口,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2).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区内企业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从区内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外支付。

(二)资本项下外汇交易

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支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结汇手续后,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3. 贸易项下售付汇操作规程

注: 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业务,可以不用查询名录状态、企业考核分类结果,但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需要按政

策规定查询名录状态及企业考核分类结果。

一、区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 (一)货物直接从境外报关或者备案进口,应提供: (1).《登记证》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5).如区内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企业,还

需提供相应的代理进口协议。

(6).如区内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或者仓储协议以及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区内企业的证明。

(二)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 (1).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 (2).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者协议; (3).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三)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 (1).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对该货物在境内区外的监管凭证; (2).境内区外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四)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的情况 应提供:

(1).《登记证》 (2).合同或者协议 (3).发票

(4).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

(5).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我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

(6).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

二、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

(一)直接从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并直接向境内区外支付 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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