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证》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收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
(三)向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应提供: (1).《登记证》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
(5).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 (6).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三、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
(一)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应提供: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
(4).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
(1).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 (2).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三)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货物属于保税货物的书面证明,凭企业的申请书(写明货款性质并申请将汇入款项划入本单位结算账户)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将企业资金直接划入结算账户,待企业结汇时需要企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结汇联,银行审核后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正面批注结汇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复印件,正本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