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位臵、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18)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在汛期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19)落实安全评价。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20)加强闭库管理。对于停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整治设计,并按设计整治,闭库工程经验收合规后方能
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未经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蓄水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差、领域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扎实推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切实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把本意见中的每项内容、每条要求落到实处,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各项任务都有对应的责任主体,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尤其要着眼基层、立足现场,加强推动,从细节入手、从小事抓起、从岗位做起,强基固本、提高水平、
改善条件。
(三)切实搞好有机结合。要把加强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与相关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及工作紧密结合。一是要与“治理行动”紧密结合,着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工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立足于解决影响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二是要与“执法行动”紧密结合,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明确“打非”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严厉打击未履行审批、许可程序,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和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蓄意谎报、瞒报事故,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与安全许可工作紧密结合,严格安全准入。对于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依法提请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四是要与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整改计划、
责任、资金、期限、预案,分轻重缓急,逐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加强监控,落实防范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四)切实推进技术进步。推进矿山安全条件改善,必须立足于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各类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科学技术对提升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尤其是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作用。要保证安全投入、加强科技攻关,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等方面加强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强力推行机械通风、中深孔爆破技术,广泛应用信息化、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及监测监控手段。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广大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认真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宣教行动”和全程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使广大中小型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要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普及矿山安全知识,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培养选树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引导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