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交地时间。
九、资金的拨付
1、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甲方暂按 万元/亩预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整到乙方为该项目设立的资金专户。
2、工作经费:按 万元/亩包干计,在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中列支。
3、征地拆迁补偿费依据本协议、后期补充协议及川府函[2008]247号文件进行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二)资金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开设专门帐户,报甲方核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甲方有权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甲方拨付的先期征地拆迁补偿费应首先用于支付被拆迁人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费等,按实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关费用支付给被征拆对象。
十、其他事项
1、建设施工中的临时用地,甲方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向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
2、本协议签订后,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和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由乙方限期清理、拆除。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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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申请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乙方:
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签约地点: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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