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2)

2020-03-27 08:50

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效力。但是,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却具有专属性,其行使受到严格限制,权利人要么自己行使,要么放弃,却不能用来转让。因为政策房的本旨在于保障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不该被用作转让牟利的工具,一旦被转让则意味着一个指标被浪费,一个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失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这明显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因此,绝大多数法院都不认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房的效力。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至今日,立法、司法及学说均认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规定,且应依据法律的规范意旨判断合同效力。对于确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其规范意旨的借名买房,当然应认定为无效。但有一点仍须说明,实践中,部分法院依《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认定借名买房效力’值得商榷。因为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之内’因而并不能用来认定合同效力,但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效力,如上文所述。 总之,个人认为,只要借名买房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都应认可其效力,反之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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