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年终奖酬金分配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2)

2020-03-27 09:11

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由于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者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者 请事假时间累计在1个月以上者 在工作中不服从组织调配、拒不接收工作任务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者 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者 五、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全院教职工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组织测评与学院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的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自己年度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组织测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总结及实际工作表现与业绩,按照岗位职责及测评标准进行测评。

(三)学院审定。院务会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2-3天),并根据公示后的反馈情况最终审定其考核等次。

(四)上报备案。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定档、评选先进及岗位聘任的基本依据,同时与所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年终分配密切挂钩。

(一)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年终30%岗位津贴,参与年终业绩奖励分配。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10%的岗位津贴,不参与年终业绩奖励分配。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30%的岗位津贴,不参与年终业绩奖励分配。 (四)其它:

1、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心理学院教师出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自费出国(境)人员比照请事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从出国(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待其审查结案后再行确定。 3、全年累计请病假6个月以上者,在病休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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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2月8日研

究讨论,全院教职工大会201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心理学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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