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第六部分实践教学类(2)

2020-03-27 09:13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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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字[2005]第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投入10万元作为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院大学生创新活动的开展,理论联系实际,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研究能力,以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研究氛围。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立项。 第四条 采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五条 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我院学有余力,具备初步创新实践能力,且在创新研究方面有较大兴趣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活动。立项资助对象原则上以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为主。

第六条 立项资助的创新活动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创新活动的内容和目标明确,方法切实可行,一般在一年内可望取得成果。

第七条 创新活动项目的立项应充分体现“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1、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或调研活动;2、与本学科交叉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或社会调查;3、开展的能够体现创新意识,培养创新实践能力,展示实践才干的创新活动。项目由学生自主选定。

第八条 立项资助的创新活动项目应为能由学生独立完成的项目,不包括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其主要构思、设计或制作应由学生独立进行和完成。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限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创新实践能力。每个项目申报时应明确主持人一名,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鼓励跨班级、跨专业和跨系联合申报。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我院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的指导教师1名。

第十条 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立项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

第十一条 上一年度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立项后未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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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学生申报,系审议推荐,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报院长批准的方式进行。其具体程序为:

1.根据学院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原则上每人每年度只能主持或参加申报一项。每个申报项目须有与项目内容相关专业、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专家的推荐意见。

2.学生所在系必须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能否为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等情况提出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申请书。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的项目。 4.院长审核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研究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提供包含项目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检查项目申报人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执行计划开展活动,具体检查工作由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如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中期报告发现项目申报人违反本办法或未能履行执行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或暂停项目经费的核拨,直至收回已核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在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项目鉴定。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确定项目是否取得了预期研究成果,是否同意结题。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向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项目成果在院内外报刊上公开发表,发表时应注明“本课题受到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对有公开成果发表的项目鉴定时优先通过鉴定,优先结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巢湖学院。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及参与项目的有关人员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供详细的报告向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人及参加人继续申报大学生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立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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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在项目立项时拨付全部经费的50﹪,项目结题时拨付剩余的50﹪。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专项资金核拨经费由学院财务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抄录、复印、翻译图书资料的经费。 2.国内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费。 3.实验材料费。 4.其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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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九日

巢湖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相关学科: 申请者姓名: 所在系:

预期成果类别:

□ 社科类社会调查报告及学术论文 □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教务处制

填报时间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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