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定义、起源、性质、利弊(5)

2020-03-27 09:26

律都将力求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的、毫无秩序的和 持续的变化,并力求用连续性和恒久性方面的某些保障措施去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 [29]一国的法律制度做到了这一点,它对权力资源的调控,就自然会有好的成效。

权力和法律都是强力的象征。权力资源需要法律调控,法律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这 是强强碰撞,是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权力资源和法律也有相互融通的一面,权力需 要法律为其服务而法律亦可为其服务;法律需要权力为其支撑而权力亦可为其支撑,这 种融通,是强强联手。既相互碰撞,又相互融通,这就使权力资源与法律调控两相结合 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有了这一基础,也为运用法律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提供了条件和根 据。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虽然国家权力的起源并非以 法律为根据,罗马皇帝的起源就是超出法律范围的。但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国王或君主 一旦荣登宝座,就需要法律来帮助自己巩固统治的地位。例如,文艺复兴时代、为建立 新型的君主国,世俗法律家的帮助就起到极大的作用。虽然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力,但 这种强力恰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 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30]也就是说权力就是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 之上的可能性。欲使这种可能性能够更有效更顺畅地实现,便需要使权力合法化。权力 一旦合法化,就使权力名正言顺、如虎添翼。而权力的合法化使权力如虎添翼,就使权 力在接受法律的调控方面,减少了阻力,

增强了可能性。

权力的行使并不总是顺畅无阻的,事实上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遭遇阻力是常见之事。 在这种情形下,如欲有效地行使权力,就需要藉助法律的帮助,发挥法律的强制力量使 抵制者服从权力的权威。在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政治事项时,政权的执掌者往往通过法 律甚至宪法而将某种绝对权力授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博登海默举例说:当法律授权秘密 警察局的警官们可以用任何适当方式对付侵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犯时,情形就是如此。这 样做等于以法律认可了一个没有法律标准和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的领域。[31]尽管这是有 风险的,但法律使权力有了这样的自由和权威,也就使权力兼有自身强力和法律强力两 种力量。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对权力资源接受法律调控亦有益处。

法律对权力资源的价值,在权力资源对法律的依赖性上表现的十分清晰。例如,经济 作为一种权力,对法律依赖或依托是清楚的。虽然在很多时候,经济权力在深层次上对 军事力量更为依赖或依托,但更多的时候还是依赖于法律的力量。“波斯南部石油之所 以属于英波石油公司,是由于英国政府明令禁止其他任何人侵犯它,而英国政府又一直 强大,能够贯彻它的禁令。”[32]

法律可以胜任对权力资源的调控,同法律和权力有天然的联系有关。权力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一种合法的影响。权力就是根据行使这种权力的社会标准、信仰和价值得以确定 的影响力形式。权力的存在取决于下述事实,即所有社会集团都明确或不明确地承认一 些首

领、统治者、领导人有权向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发布命令,推动他们做一些没有命令 就不会做的事情。本集团的成员服从这种影响,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影响是合法的,即符 合本集团的标准和价值体系。因而权力是一种合法的影响力,其他形式的影响则不具有 这种性质。[33]再者,权力,特别是主权,它所包括的重要内容就是立法权和其他有关 法律权力。[34]这就使权力资源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融为一体,因而也有益于法律 对权力资源的调控。

法律诚然可以胜任调控权力资源的角色,但这种角色的作用不是没有限度的。权力需 要法律帮助的情形也不是没有边际。一方面,确实存在像尼采所说的那种权力意志论者 ,他们把权力意志视为调整人类生活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性原则,认为在法律与权力之间 ,法律只具有一种极为次要的作用,生活的实质就是不屈不挠地为权力而斗争,权力意 志的充分发挥不应过份地受到法律限制,并把法律的任务仅仅归结为确保权力竞争者之 间的暂时休战状态。[35]这种权力意志的存在,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法律对权力资 源的调控。另一方面,正如法律没有能力调整所有事物一样,法律也没有能力调控所有 权力。比如社团内部的某些权力就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宜调控的。(注:博登海默说,在 权力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始终会存在一些法律所不能或只能部分渗透于其间的开放领域 。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 特点。博氏举出一系列实例佐证自己的观点:曾经在一些国家中,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 极少为法律所调整,而政府的权力即使受到约束

也是微乎其微的。腓特烈大帝的普鲁士 、拿破仑的法国、查士丁尼的拜占庭帝国所拥有的权力,均属这样的权力。再如罗马早 期的法律不干预家庭内政,并赋予男性家长以对其妻子、孩子和奴隶的极大的自由裁量 权。在19世纪的美国,雇主在雇佣和解雇其雇员、确定雇员工资等级以及调整他们工作 条件等方面的权力也极少受到限制。在今日美国,总统在处理国家外交事务方面则享有 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59.))再一方面,法律在与权力资源存在天然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天然冲突:法律的宗 旨在于使权力的使用从属于规定的规则,从而控制权力的行使,而掌权者通常不愿手中 的权力受到限制。[36]只要权力关系存在一天,这个矛盾就不可能消失;只要这个矛盾 存在一天,法律调控权力资源的作用就不可能没有限度。权力的本性决定了它永远是一 种需要驯服的力量。我们的任务不是徒劳地去做什么“把权力驯服为俯首帖耳的羔羊” 的事情,而是要努力在可能的限度之内,使权力资源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控。 收稿日期:2004-04-21

【参考文献】

[1]David M·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0,pp.1093-1094.

[2][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

[3][英]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译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42.

[4][俄]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1.

[5][俄]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3.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7.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6.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上卷)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1-64 、238-242.

[9][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M].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

[10][法]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3 7.

[11][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M].中译本.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183.

[12][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5.

[13][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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