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3)

2020-03-27 12:26

(四)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虚假理赔;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对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实施监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受上海保监局委托,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送达、回收及督促公告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列出代理保险费、手续费等汇总清单,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保险兼业代理渠道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上海保监局报告。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建立行业不良行为的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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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责任的,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海保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2010年X月X日前与合作保险公司完成代理关系登记。此后,保险公司不得与未完成代理关系登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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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

表号:

保险机构名称 公司代码 机构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机构电话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负责人 代理业务负责人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地址 电话 兼业代理机构申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单位承诺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监督本单位内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信守有关规章和守则,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管理。 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签署人: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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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公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14

附件2

保险公司尽职调查表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取得营业执照时间 注册资本(万) 兼业代理机构主营业务范围 兼业代理机构 现有代理险种 上一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主营业务类型 1. 2. 3. 4. 收入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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