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4)

2020-03-27 12:26

5. 6. 7. 8. 申请险种与主营业务相关性说明 申请险种 1. 2. 3. 4. 5. 与主营相关性说明 业务来源说明 16

6. 7. 8. 该机构近1年内接受工商、税务或者其他部门的奖惩情况 对申请机构主营业务相关性的综合评价 17

综合意见 我公司对该机构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进行了审慎调查与核实。在审核过程中,我公司对上述填列数据进行了核实,认为该机构主营业务明晰、具有一定规模,申请代理险种与主营业务具有明显相关性,具备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符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公章) 监管部门提示: 保险公司受托代办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应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慎调查。监管机构以申请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的代理业务情况为据,对代办保险公司的调查情况进行评估。

18

附件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险种变更申请表

表号:

保险机构名称 公司代码 机构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机构电话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编号 单位负责人 代理业务负责人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地址 电话 已有代理险种 新增代理险种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19

保险公司(盖章)

20

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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